个人出具欠条后难以否认债务责任-渑池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221民初10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因张某的工地施工需要,经其项目现场负责人姜某联系,由刘某为其砌石头坝、由庞某为其供应石料。对于石料的结算方式,双方最终约定为按照实际砌墙的方数计量。后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原、被告均认可最后的收方数为8258立方米。在庞某向张某催要石料款过程中,2021年1月25日,经工程发包方的工作人员张某从中召集协调,由张某给庞某签署证明一份,载明"欠段村某坞废石场工程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不准反悔。付款人:张某收款人:庞某"。证明签署后,张某又陆续支付庞某共计29900元货款,未再付款,现庞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庞某向张某催要款项过程中,2024年8月29日双方微信聊天时,庞某给张某发送了一份对账单。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欠款证明出具前,张某已支付给庞某365000元。法院最终认定:截止欠款证明出具之日张某尚欠庞某的货款数额实际应为225000元,扣除后续支付的29900元,张某目前尚欠庞某的货款数额为1951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庞某19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欠条课"。很多包工头或老板以为随便打个欠条没关系,事后可以不认账,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欠条一旦签了,想反悔可没那么容易!
核心教训有三点:
1. 个人签字就是个人责任,别想用"公司行为"当挡箭牌
张某辩称自己只是代表"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法院没采纳,为什么?因为:
- 他以个人名义签的欠条(写的是"付款人:张某")
- 他个人直接给庞某付过款
- 他没证据证明当初供货时告诉过庞某"我是代表公司来的"
给您的建议: 如果您是给工地供货的老板,对方签欠条时一定要看清楚是谁签字。如果是个人签字,就认准这个人要钱;如果是公司盖章,您要确认盖的是真公章。如果您是包工头,想代表公司签欠条,务必在欠条上写明"本人代表XX公司",并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法院很可能认定是您个人欠债!
2. "被胁迫"不能随便说,要有证据且及时维权
张某说欠条是"被胁迫"签的——发包方逼他先给庞某打欠条才给他结算。但法院没信,因为:
- 他拿不出被胁迫的证据(比如录音、现场监控)
- 民法典规定,被胁迫签的欠条要在1年内起诉撤销,他拖了3年多才提
给您的建议: 如果真遇到被胁迫签欠条的情况:
- 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录音、录像、证人)
- 在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欠条
- 千万别拖!超过1年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3. 欠条金额≠实际欠款,法院会算细账
庞某以为还欠22万多,但法院只支持了19.5万,为什么?因为:
- 双方微信对账时确认了总付款36.5万(不是庞某说的34万)
- 欠条写欠25万,但结合总付款计算,实际只欠22.5万
- 后续又付了2.99万,最终欠19.51万
给您的建议:
- 供货时一定要保留送货单、签收单(本案庞某就吃亏在这点)
- 对账时要写清楚"截至某日已付XX元,尚欠XX元"
- 收到部分还款后,及时更新欠条或让对方签收还款凭证
最后提醒您:
工地上的"口头约定"最危险!这个案子双方对石料单价各执一词(一个说45元/方,一个说80元/方),但因为没签合同,法院只能根据欠条判。所以无论您是包工头还是供货商,务必做到"三有":有合同、有签收、有对账。哪怕只是简单的微信确认,也比事后扯皮强百倍!
记住:欠条不是儿戏,签字就是责任。遇到纠纷别慌,保留证据是关键。该要的钱要理直气壮要,该还的债也别想耍赖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