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方需承担三成赔偿-孟州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孟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883民初39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28日17时15分,孟某驾驶立马牌电动两轮车(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沿孟州市第七大街机动车道逆向由北向南左转弯进入路东非机动车道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杨某驾驶的无号牌立马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孟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孟某到孟州某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枕骨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心房颤动、运动障碍、吞咽困难、肋骨骨折。孟某住院36天,其中2023年3月28日—2023年3月29日陪护1人,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8日为重症监护,2023年4月8日—2023年5月3日陪护2人,于2023年5月3日出院。后孟某于2023年5月3日—2023年5月26日在孟州市某医院住院23天,陪护1人;于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3日在孟州市某医院住院20天,其中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1日陪护1人,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23日陪护2人;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1日在孟州市某医院住院11天,陪护1人;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8日在孟州市某医院住院10天,其中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19日陪护1人,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8日陪护2人。孟某共住院100天,其中2人陪护46天。前三次住院期间住院费经法院调解,杨某已赔偿医疗费30808.18元。后两次住院支出医疗费19775.89元,另支出辅助器具费2363.22元。

经申请,河南某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鉴定意见:孟某颅脑损伤后遗四肢肌力下降评定为一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护理期、营养期至评定前一日;孟某需完全护理依赖。孟某支出鉴定费3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孟某的合理损失共计889082.97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因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30%),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孟某各项损失共计281724.89元。同时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孟某负担95元,杨某负担2741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交通事故中即使只承担次要责任,也必须按比例赔偿对方损失。杨某虽然只承担30%的责任,但最终仍需赔偿近28万元。很多老百姓以为"主要责任才要赔钱,次要责任不用赔",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下面结合案例给大家几点实用建议:

1.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就是"黄金证据"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孟某主要责任、杨某次要责任",法院直接采纳了这个认定。很多人发生事故后不报警或嫌麻烦不去交警队,结果后来索赔时说不清是谁的责任。记住: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让交警出具书面责任认定书! 这是你后续索赔或应诉的最重要证据。

2. 票据不规范,钱可能打水漂

孟某有一笔"鉴定检查费"因为只有支付凭证没有正规发票,法院没认可。现实中很多人看病打车、买轮椅都是随手给个收条,但法院只认正规票据。建议:

3. 伤残等级决定"钱袋子"大小

孟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十级伤残,这是赔偿金额高的关键。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直接按15年计算(60多万),如果是十级伤残可能只有几万。重要提示:

4. 被告不出庭=自动认输

杨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没出庭,法院直接按孟某的证据判了。很多人觉得"我又不欠钱"、"太远了不想去",结果白白输掉官司。作为被告必须知道:

5. 赔偿项目别漏算,细节决定金额

法院算孟某的赔偿时,不仅算了住院费,还算了:
定残后5年护理费(19万多元)——因为鉴定说"需完全护理依赖"
2人陪护天数(46天)——多一人陪护多一倍护理费
营养期算到定残前一天(386天)——比住院天数多286天

索赔时注意:

给当事人的特别提醒

最后说句大实话:交通事故赔偿不是"谁伤得重谁有理",而是"谁的责任大谁多赔"。发生事故后,责任认定是基础,伤残鉴定是关键,票据齐全是保障。千万别因小失大——为省几百块鉴定费,可能少拿十几万赔偿!安全驾驶才是根本,但万一遇到事故,记住这些要点,才能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