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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可减轻-池州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池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702民初48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2月23日16时30分许,曹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汽车(驾驶位右侧乘坐人:江某),在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旧溪村沿黄溪路下山方向行驶到黄溪路045号电杆路段时,因刹车机件失灵致车辆侧翻,造成驾驶员曹某、乘坐人江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且刹车失灵的三轮汽车,负全部责任;江某无责任。

事故当日,江某被送往池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前臂毁损伤、血管神经损伤等,住院24天。经鉴定,江某因事故导致右肘关节以下缺如,构成六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70元。江某系智力三级残疾,由其哥哥江某担任监护人。事故发生时,曹某应虞某要求驾驶车辆运送木材,江某随车搬运木材(任务完成后下山途中出事)。曹某的三轮汽车未投保任何保险。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曹某需赔偿江某总损失521160元(含残疾赔偿金49539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770元)的80%,即416928元;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提示:好心载人出事,责任可能减轻,但安全底线不能破!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一点是:曹某好心让江某免费搭车(“好意同乘”),法院因此减轻了20%的赔偿责任。交警虽认定曹某全责,但法院认为他既非营运车辆,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仅因车辆带病上路(刹车失灵)导致事故,符合《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同时,法院驳回了曹某“虞某应担责”的辩解,理由很实在: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1. 搭车前先看车

    • 如果是别人好心载你,务必确认车辆有牌有证、刹车灯光正常。本案中曹某开“无牌+刹车失灵”的车,即使好意也难免责。
    • 记住:对方若无证驾驶、酒驾或故意违规,好意同乘不能减责!
  2. 出事后这样维权

    • 作为乘客:立即报警固定事故责任(如本案交警认定书),保留医疗记录、鉴定报告。若对方是无偿搭载,可主张“好意同乘”减轻其责任(但别幻想全免,法院会根据过错比例判)。
    • 作为司机:若好心载人出事,第一时间证明“未收费+无重大过失”。但切记:车辆必须安全!本案曹某因疏忽车辆保养,仍要赔80%。
  3. 特殊群体多留心

    • 智力残疾、未成年人等弱势乘客,监护人要全程参与索赔(如本案江某哥哥代理诉讼)。法院会酌情保护,但不会因残疾降低赔偿标准(本案仍全额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后提醒

(注:文中人名按规范简化,如江某甲改为江某,江某乙改为江某,其他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作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