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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资金与其他经济往来混同难单独主张不当得利-宿州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宿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皖13民终30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1月19日,张某、宋某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4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月1日。2018年6月29日,马某收到扶贫贷款30万元,2018年7月23日,张某向马某转款10万元,同日宋某用马某的银行卡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380元贷款利息。马某与张某两人曾合伙承包约1000亩土地进行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从2016年4月起至2024年4月止,马某夫妻二人多次向张某夫妻二人转款,从2017年2月起至2024年5月止,张某夫妻二人多次向马某夫妻二人转款,张某夫妻二人向马某夫妻二人转款高于马某夫妻二人向张某夫妻二人转款,双方差额超过3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马某要求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马某无法证明张某、宋某获得这3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该款项已与其他经济往来混同,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马某用自己的30万元扶贫贷款帮张某、宋某还了银行贷款,后来要求对方返还,却因为双方之前有大量资金往来而败诉。很多老百姓可能会觉得:"我明明是帮他还钱,他为什么不用还?"但法律不是这么算账的,我用大白话给大家说清楚。

为什么马某会败诉?

  1. 钱混在一起难分清:就像你和朋友合伙摆摊卖水果,你今天给他100元进货,他明天还你150元卖货款,后天你又给他200元……几年下来,你们互相转了几十笔钱,这时候你说"其中有一笔100元你没还",法院一看总账,发现他转给你的钱比你转给他的多,自然不会支持你。本案中,张某夫妻转给马某夫妻的总金额比马某转给他们的多出30多万,法院认为这30万元扶贫贷款早已包含在双方长期经济往来中。

  2. 你得证明"这钱不该给":不当得利不是"我给了钱就要还",而是"你收这钱没有道理"。马某说这30万元是帮张某还贷的,但无法证明张某后来没还这笔钱(比如通过其他转账抵消了)。就像你借朋友500元,他说"上次吃饭我多付了你300元,这次算200元就行",如果你不记账,就很难说清。

  3. 合伙关系加重了举证难度:两人合伙种地1000亩,长达数年,期间买种子、付租金、分利润等现金往来频繁。马某主张"30万元扶贫贷款是单独帮还贷的",却拿不出合伙结算时排除这笔款的证据。法院认为,在长期合伙中,这种单笔款项很容易被其他经济活动覆盖。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1. 给钱时务必留凭证

    • 如果帮别人还贷、垫资,一定要写清楚用途。比如转账备注"代张某偿还泗县农商行贷款",或者让对方打个收条:"今收到马某代还贷款30万元,于XX日期归还"。
    • 别嫌麻烦!就像超市小票,平时不重要,纠纷时就是救命稻草。
  2. 合伙必须签协议

    • 本案吃亏就吃在"没签合同,全靠感情"。合伙超过3个月,务必书面约定:
      ✓ 资金往来如何记账
      ✓ 借款是否计息
      ✓ 散伙时如何清算
    • 可以简单写在纸上,双方签字按手印,比口头约定强百倍。
  3. 定期对账,保留记录

    • 合伙期间每季度核对一次账目,像查银行卡流水一样清晰。
    • 用微信对账时,别只说"账清了",要写"截至XX日,双方往来款已结清,无其他债权债务"。
  4. 发现不对劲立刻行动

    • 马某2018年转款,2025年才起诉,中间隔了7年。虽然他说"不当得利是持续侵权",但法院认为:还贷行为结束时(2018年7月)就该知道权益受损,诉讼时效从那时算起。
    • 重要提示:发现对方不还钱,2年内必须催要(保留聊天记录/催款函),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5. 别把复杂问题简单化

    • 很多人以为"银行流水就能打官司",但本案中双方流水多达数百万元,法院需要判断"哪笔是哪笔"。就像你家的水电费和物业费混在一起交,只说"我多交了100元",却不说明哪个月哪笔,物业肯定不认。

最后提醒:法律不是"谁先哭谁有理",而是"谁有证据谁赢"。帮朋友是好事,但涉及大额资金务必留痕。如果已经发生类似纠纷,立即做三件事:①整理全部转账记录 ②查找聊天中提及款项用途的内容 ③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能否补证。记住:感情归感情,账目归账目,这才是长久相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