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违规放渔网致人溺亡,间接因果关系也需担责-黄山律师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0民终6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3月19日,黄山区某与黄山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三口风景水库(约五百亩)及附属设施转让给黄山某用于开发,转让期限70年。2009年7月16日,权利义务转让给黄山某乙有限公司。2015年4月24日,该公司更名为黄山某公司。
2024年12月29日凌晨3时至4时左右,盛某前往三口风景水库捕鱼打捞作业。7时左右,王某在自己放置的渔网处发现盛某尸体,与盛某弟弟一同打捞上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显示:水库入口设有警示牌,水库中部漂浮木板连接渔网,渔网内裹着黄底黑面胶鞋和一条裤子。
2025年1月8日,法医检验认定盛某符合意外溺水死亡,颈项部、躯干部未见明显外伤,但右手两指有表皮挫伤。监控视频显示,凌晨4时左右灯光在湖面移动,4时35分后固定不动。
三口风景水库由黄山某公司经营管理,不对外开放,周边设置多块"禁止捕捞、钓鱼、游泳"警示牌。盛某出生于1962年5月7日,张某系其妻子,盛某系其儿子。
法院判决结果:王某需赔偿张某、盛某各项损失134106.90元(占总损失的15%),黄山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王某上诉。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关键提示
1. 你以为"没直接证据就不担责"?大错特错!
本案中,王某辩称"尸体没被渔网缠绕""身上无明显外伤",认为不应担责。但法院根据三点关键事实判其担责15%:
- 渔网里裹着死者的鞋裤(双方确认是死者所穿)
- 监控显示灯光最后固定在渔网区域(说明死者最后活动在此)
- 证人证实鞋裤"缠绕在渔网解不开"
法律上有个重要原则叫"高度盖然性"——当事实有70%以上可能性成立时,法院就会采信。就像你看到邻居天天深夜搬纸箱进车库,虽然没亲眼见他偷东西,但结合车库有赃物照片,法院很可能认定他是小偷。本案中渔网+鞋裤+监控的"证据组合拳",足以让法院认定渔网间接导致溺亡。
2. 遇到这类纠纷,普通人必须做三件事
① 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拍视频!拍视频!拍视频!(重要事情说三遍)
本案监控视频成为关键证据。如果你在水库发现异常,立即用手机拍摄:
✓ 渔网位置与周边环境
✓ 涉事物品(如衣物、工具)与渔网的关联状态
✓ 时间水印(手机自带功能) - 找目击者留联系方式
本案两位村民的证言直接推翻了王某的辩解。
② 别信"自甘风险就能全免责"
王某辩称"死者明知禁止捕鱼还去,该自己负责"。法院认可死者要负85%主责,但强调:违法设置危险物者不能完全脱责!
- 法律规定:在禁止区域放渔网=主动制造危险
- 即使对方是"自找的",你设的陷阱伤人仍要赔钱(就像在自家院子挖深坑不设警示,路人掉进去你也要赔)
③ 警示牌≠万事大吉
黄山某公司因"水库周边设多块警示牌"而免责。但注意:
- 如果你承包水库,必须确保警示牌在所有入口清晰可见(本案水库面积约五百亩,仅入口设三块牌就达标)
- 如果是你个人放渔网,你自己设的警示牌不算数!只有水库管理者设置的才有效
3. 给两类人的特别提醒
→ 如果你像王某这样放渔网
- 水库、河道等禁止捕捞区域绝对不要下网!
本案中王某凌晨在禁渔区放网直接被认定"违法+有过错"。 - 万一发生事故,别动现场!立即报警并配合调查,
王某打捞尸体虽是好心,但可能影响证据认定(本案因其他证据充分才未影响结果)。
→ 如果你像张某这样遭遇亲人溺亡
- 3天内必须做三件事:
1️⃣ 向公安机关调取《现场勘验笔录》(本案关键证据)
2️⃣ 申请封存监控视频(电子证据易灭失)
3️⃣ 找至少2名目击者写证言(本案村民证言扭转乾坤) - 别被"无外伤"吓退:
法医说"无明显外伤"≠与渔网无关!冬日落水穿厚衣+低温抽搐,可能挣扎无力(本案死者手指有伤就是证据)。
4. 最后划重点
法院不是"和稀泥"!本案15%责任比例体现法律的精确:
- 死者明知禁止还凌晨冒险→ 主责85%
- 王某违法放网增加溺亡风险→ 次责15%
- 公司已设警示牌尽到义务→ 0责任
记住:在禁渔区放网就像在马路挖坑,即使没人掉下去也违法;一旦出事,坑主至少要赔点钱!如果真遇到类似纠纷,务必在24小时内收集上述三类证据,别等关键物证被水冲走才后悔。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隐去,如王某、张某、黄山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