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工资申报破产债权需真实证据,事后补证难获支持 - 铜陵律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皖07民终9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2016年7月,某甲公司承建铜陵某公司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工程,胡某是某甲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介绍了鲍某、鲍某、潘某、杜某、潘某及胡某等六人从事瓦工工作。工期完工后,铜陵某公司未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导致这6人的工资未得到清偿。这6名瓦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铜陵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欠付工资数额分别为鲍某43100元、鲍某44000元、杜某47500元、胡某38700元、潘某41400元、潘某40200元,合计254900元。判决生效后,某甲公司和铜陵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年9月18日,案外人邱某向管理人申报上述六人的工资债权时,因提供的农民工身份材料涉嫌伪造,管理人未予确认。
2024年5月27日,胡某携带判决书及六人的收据向铜陵某公司管理人再次进行债权申报。2025年3月24日,管理人出具《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以提交的六份收条所载签名真实性存疑且经释明仍未能补充有效材料为由,对胡某申报的254900元债权不予确认。
胡某称2017年11月27日转账支付鲍某5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了其余工资;六份收条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或2018年11月。但法院受理铜陵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时间是2023年1月16日。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不确认其对铜陵某公司享有254900元的债权。简单说,胡某想拿回自己垫付的工人工资,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支持他的主张。
三、核心观点和实用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常见:你帮别人垫付了钱(比如工人工资),对方公司却破产了,你想从破产财产里拿回垫付款,但法院不认你的“收条”。为什么?因为证据太“假”——收条日期比破产时间早好几年,工人当时不可能知道公司要破产,更不可能提前写好收条让你去申报债权!
胡某的教训就两点:
- 收条日期“穿帮”了:他提交的收条写的是2017年或2018年支付的工资,但公司2023年才破产。法院一想:工人怎么可能在5年前就预知公司会破产,还特意写收条让你去申报债权?这不合常理!
- 现金支付没凭证:他说用现金付了20多万工资,只有一笔5万转账记录(还和收条金额对不上),其他没任何银行流水、见证人或视频证明。法院没法核实真伪,只能当“没付过”。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千万别学胡某! 律师教你三招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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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付钱时“留痕”比口头承诺管用100倍!
无论是垫付工资还是其他债务,优先用银行转账(备注用途,比如“代付鲍某工资”),少用现金。如果必须现金支付,当场让对方写收条+按手印,并拍下视频:工人手持身份证说“胡某今天付清我工资XX元,我同意把对公司的债权转给他”。千万别等公司破产了再补收条——时间对不上,法院直接当“造假”处理! -
第二,债权转让要“实时确认”,别等破产才行动!
工人同意把债权转给你(比如代付工资后),必须当场签书面协议,写明“本人自愿将对铜陵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胡某”。如果工人不肯签,至少要录音或找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证。记住:破产程序一启动,再补这些手续基本无效——工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公司会破产,凭什么提前“转让”债权? -
第三,申报债权别拖,管理人问啥立刻答!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比如法院2023年1月受理破产),30天内赶紧申报债权。管理人如果质疑证据(比如问“钱怎么付的”),马上补交银行流水、协议等。胡某拖到2024年才申报,又拿不出新证据,管理人自然不信。如果自己搞不定,立刻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别自己瞎写收条——法院见多了“事后补证”,一眼就能识破。
最后提醒:破产债权确认不是“讲故事”,是“拼证据”。垫钱前想三秒:有没有转账记录?工人会不会反悔?公司会不会破产?提前留好证据,才能避免“钱没要回,还倒贴诉讼费”。遇到麻烦别硬扛,早咨询律师早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