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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工程款应向建筑公司主张-淮北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淮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6民终11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王某均作为濉溪县双堆集镇沈湖村塌陷搬迁安置户,2014年2月14日与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签署《代建协议书》,约定由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对工程土建及部分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二层居住房人均25㎡扣除人头费用15000元多余每平米1100元。后韩斌挂靠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

王某均签署《账目清单》,确认其安置2套2间房屋,共336.16㎡,王某均户内6口人,按每人25㎡扣除补偿面积后剩余186.16㎡,按1100元/㎡计算需缴纳204776元,扣除王某均已交款10万元(其中4万元备注为韩斌转账,2万元备注未见条),尚欠104776元。

2023年11月9日,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王某均户房屋应收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吴某。吴某起诉要求王某均支付工程款124776元及利息。

王某均辩称房屋是淮北市某基有限公司而非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承建,且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审法院查明,虽然另案判决认定王某均房屋由淮北市某基有限公司承建,但王某均实际签署的是无对方名称及印章的空白《代建协议书》,最终是由韩斌挂靠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

判决结果: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王某均支付吴某工程款104776元,并自2024年9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其实讲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当你家房子是"挂靠施工"(就是实际干活的人借用建筑公司名义干活)时,工程款到底该付给谁?王某均以为房子是韩斌建的,就该直接付给韩斌,结果闹上了法庭还输了官司。

为什么王某均要向建筑公司付钱,而不是直接给实际施工人?
因为法律规定,挂靠施工中,对外签合同、要工程款的只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不能是实际干活的人。就像本案中,韩斌虽然实际建了房子,但他只是"借用"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的名义干活,法律上认的是建筑公司,不是韩斌个人。所以王某均应该向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付钱,而不是直接给韩斌。

债权转让后,没收到通知也要付钱吗?
要付!本案中,宿州市某建有限公司把债权转让给吴某,王某均说"没收到通知"。但法院说:你收到法院传票那天起,就知道债权转让这回事了,就得向新债权人吴某付钱。所以别以为没收到快递通知就能赖账,法院传票就是最有效的"通知"。

村委会的结算单有多重要?
太重要了!王某均在村委会的《账目清单》上签字确认了欠款金额,这就是"白纸黑字"的铁证。虽然王某均后来喊冤说房子有质量问题,但法院没采信——因为房子已经住了好多年,你当时不提质量问题,现在才说,就像买了手机用了一年才发现屏幕有划痕,想退货一样不合理。

给遇到类似纠纷朋友的3个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擦亮眼,别签空白合同!
    王某均吃了大亏——他签的是空白《代建协议书》,后来两家公司都说"房子是我建的"。记住: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印章必须当场看清再签字,空白合同就是"定时炸弹"。

  2. 付款留凭证,别让"2万元"变"未见条"!
    王某均付了10万元,但有2万元因为没保留收据,清单上写着"未见条",差点少算还款。付钱后一定要拿到盖章收据,微信转账备注"工程款",现金支付要写收条——这些都是你"付过钱"的救命稻草。

  3. 房子有问题要"趁热打铁",别等住进去了才维权!
    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在交房时或入住前提出,保留照片、视频。像王某均住进房子好几年才说"质量不好",法院根本不会支持。记住:房子不是衣服,不能"试穿一周不满意退货"!

最后提醒:
建设工程纠纷最怕"糊涂账"——挂靠施工、债权转让、多家公司扯皮...很容易像王某均一样陷入"两份合同、两家公司"的困局。遇到类似情况,第一时间做三件事:①找出原始合同;②整理付款凭证;③找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别等房子住进去了、钱付掉了才想起来维权,那时候可能连"救命稻草"都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