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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外增项费用需单独结算,不包含在原合同尾款代付中-蚌埠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蚌埠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3民终27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蚌埠某公司是蚌埠怀远县200MWP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220KV升压站及送出工程的业主单位。该项目2019年9月通过环评审批,2020年8月获蚌埠市发改委核准立项。蚌埠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中国某安徽华电设计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中国某安徽电建二公司,中国某安徽电建二公司再将土建工程分包给安徽某阳公司。
2020年8月27日,安徽某阳公司(甲方)与陕西某公司(乙方)、安徽某乙公司(丙方)签订《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910万元。合同附件包含工程量清单。同时,安徽某阳公司与安徽某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乙公司委托安徽某阳公司联系中国某安徽电建二公司承接工程,并指定陕西某公司为实际施工方;土建分包合同金额14528414元,其中支付安徽某乙公司协调费540万元,支付陕西某公司910万元。
2020年9月19日,安某通过微信向陕西某公司发送消息:“绿网签证报上去了,监理业主这边签字确认你跟你哥沟通一下……”2021年2月7日,安某再次发微信:“你那个绿网签证单,可在你那,拍个照片给我,多少钱……”。中国某安徽电建二公司出具的《签证汇总表》显示:签证单01,工作内容为“升压站围挡区域内铺设绿网”,金额217563.39元。
2021年6月20日前后,安徽某阳公司、陕西某公司、安徽某乙公司签订《代付协议》,约定截至协议签订日,安徽某阳公司已支付陕西某公司工程款7289908元,剩余1810092元委托安徽某阳公司直接支付给安徽某乙公司,用于偿还安徽某乙公司垫付的下游工程款。协议注明:代付金额从陕西某公司总工程款中扣除;若实际结算不足1810092元,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2022年3月31日、9月26日、11月11日,安徽某阳公司分三次向安徽某乙公司转账40万元、67万元、50万元,附言分别为“蚌埠升压站土建施工”“三方协议-代陕西某支付”“蚌埠升压站土建款”,合计157万元。
陕西某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阳公司支付绿网签证费217563.39元。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阳公司支付该款项。安徽某阳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合同外增项工程必须单独结算,不能混入原合同尾款代付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额外加的活儿(增项),必须单独算钱,不能算在原来的合同尾款里。法院为什么判安徽某阳公司要再付21万多元?关键就三点:

  1. 绿网是“额外活儿”,不在910万合同里
    原《土建施工合同》固定总价910万元,绿网签证是2020年9月因环保要求临时加的(微信记录和签证单都证明了),属于合同外增项。就像你家装修签了10万元硬装合同,突然要加装智能窗帘,这钱不能算在10万里,得另谈。
  2. 代付协议只管原合同尾款,不包含增项
    三方签的《代付协议》明确写的是支付“剩余工程款1810092元”,这181万是910万总价减去已付728万得出的(910万-728万=181万),专门用于原合同尾款。安徽某阳公司后来付的157万元,附言全是“土建施工款”或“代陕西某支付”,没提“绿网”二字。法院说:付款时没写清楚用途,就不能说这钱包含了增项
  3. 谁主张谁举证,付款方得自己证明钱付对了
    安徽某阳公司说“157万里包含绿网费”,但拿不出证据(比如付款明细、安徽某乙公司确认函)。相反,陕西某公司用微信记录和签证单证明了绿网费真实存在。法院认为:付钱的人(安徽某阳公司)有责任证明钱付给了哪项工程,不能甩锅给对方。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怎么办?
建设工程最容易扯皮的就是“额外加活儿”。作为施工方或发包方,记住这四条保命建议:

  1. 增项必须书面确认,别只靠微信
    遇到临时加活儿(比如环保要求铺绿网),立刻让监理、业主签字确认《签证单》,写清工作内容、价格、时间。微信聊天可以当证据,但最好补正式文件。本例中陕西某公司赢了,就靠微信+签证单锁死了事实。
  2. 付款时写清用途,别笼统说“工程款”
    如果付的是原合同尾款,附言写“支付土建合同尾款(合同编号XXX)”;如果是增项,写“支付绿网签证费(签证单号XXX)”。安徽某阳公司栽跟头,就因转账附言只写“土建施工款”,说不清是否含增项。
  3. 代付协议要明确范围,别留漏洞
    三方签代付协议时,必须写清“包含/不包含增项”。本案代付协议只提“剩余工程款”,没提增项,法院直接认定它只管原合同。建议加一句:“本代付仅限合同清单内项目,增项另行结算。”
  4. 对方赖账时,主动收集证据
    发包方说“钱已付清”,别慌!立刻查:
    • 付款凭证是否注明具体项目(银行回单、协议);
    • 增项是否有书面确认(签证单、邮件);
    • 对方转账附言是否模糊(像本案“代支付”这种等于没说)。
      证据不足时,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对方账目——本案安徽某阳公司想拉安徽某乙公司下水,但因自己没提前要账目,法院没支持。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赢在细节。合同外的活儿,不签补充协议、不确认签证单,就是埋雷!付款时图省事不写用途,等于主动放弃证据。记住:白纸黑字比口头承诺靠谱,转账附言比微信聊天管用。遇到问题别硬扛,尽早整理证据链,普通人也能守住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