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锁门后公司不能重复索赔同一损失-蚌埠律师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3民终26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24日,赵某作为承租人与李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5年(2018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8日)。2020年6月3日,李某以赵某拖欠租金为由将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33栋28号商铺大门上锁,锁门持续至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9日起,赵某恢复使用商铺。
此前,赵某曾以个人名义起诉李某索赔装修损失、鉴定费及员工工资损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至2020年10月10日(李某起诉之日),赵某未逾期支付租金,李某锁门行为构成违约;但判决仅支持李某赔偿赵某装修损失12000元、押金3000元、鉴定费350元,合计15350元,驳回赵某其他请求(包括员工工资损失)。该判决理由是:装修损失实际权利人是蚌埠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和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公司),但因李某未上诉,法院维持了对赵某的赔偿。
某装饰公司成立于2015年,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经营场所位于案涉商铺内;某木业公司注册地为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28栋45号(非案涉商铺地址)。
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和某木业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要求:
- 赔偿装修损失104690元及鉴定费3000元;
- 赔偿某装饰公司员工工资损失121200元、某木业公司员工工资损失816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仅赔偿某装饰公司工资损失15000元,驳回其他全部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两公司上诉。
三、核心观点提示: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关键教训:同一损失不能通过不同诉讼重复索赔,公司必须“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受损方”。
很多老板以为:“前一个案子是个人打的,公司可以再打一次”,但这个案子恰恰踩了大坑!法院明确:损失不能“赚两次”。即使前诉是赵某(自然人)索赔,后诉是公司索赔,但装修损失和鉴定费针对的是同一商铺、同一事实。李某已向前诉原告赵某支付了15350元(包含装修损失),公司再要钱就等于让李某为同一把锁赔两次钱,这违反法律“损失填平”原则——损失只能填补一次,不能靠打官司赚钱!
给您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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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前先查清“损失是否已被赔偿”:
如果您的公司像某装饰公司一样,实际是装修或设备的所有人,但前诉中出租方已向租客(如赵某)支付了部分赔偿,务必确认这笔钱是否覆盖了您的损失。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向前诉原告赵某付钱,等于间接“买断”了装修损失索赔权。建议:在起诉前调取前案卷宗,重点看判决书是否载明“损失已处理”。 -
公司必须“自证清白”:证明损失与自己直接相关:
- 装修损失:公司需提供权属证明(如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并确保前诉未涉及您的权利。但本案更惨——前诉判决已写明“装修持有人是公司”,可李某却向前诉原告赵某赔了钱!因李某没上诉,默认了这种操作,导致公司丧失再索赔机会。
- 员工工资等经营损失:必须锁定证据链!某装饰公司能拿到15000元赔偿,是因为提供了工资表、个税申报记录,证明锁门期间仍在案涉商铺发工资;但某木业公司因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又无租赁合同或水电费单等证明在案涉商铺经营,工资损失一分没拿到。
教训:平时就保留“经营痕迹”——比如在商铺内拍带日期的经营照片、签员工劳动合同注明工作地址、用商铺地址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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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损失扩大”责任:
法院提到“原告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锁门后,某装饰公司继续给员工全额发工资6个月(98400元),但法院认为:赵某12月9日已能重新用商铺,却拖到次年才复工,属于放任损失扩大。最终只支持15000元(约1个月工资)。
正确做法:锁门后立即发《复工通知》,协商缩短停业期;若无法复工,及时停发工资或转岗,否则扩大的损失自己担!
最后提醒:
- 别混淆“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本案中,赵某锁门本质是违反租赁合同,但公司想绕过合同直接告“侵权”,法院仍以“损失已处理”驳回。真想索赔,优先在租客的合同纠纷中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而非另起炉灶。
- 公司≠老板个人:赵某是两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主体。前诉赔给赵某的钱≠赔给公司,可因李某“糊涂认赔”,法院视为损失已解决。今后务必让公司直接作为合同主体签约(比如以公司名义签租赁合同),避免权利归属扯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分析,旨在普及常识,不构成个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