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保险理赔后追偿权受法律保护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 安徽合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合肥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4民初116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30日,平安某公司与余某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8年,承保业务规模累计最高不超过1510000元。
同日,余某、常某与平安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合肥市新站区房产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30日期间内各类业务(包括保证保险)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本金金额1510000元。2020年1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常某出具《共有及共同债务声明》和《婚姻关系承诺书》,确认其为余某配偶,知悉并同意案涉借款,承诺若余某未还款导致平安某公司理赔,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某有限公司、平安某公司与余某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平安某公司为借款提供最高1510000元的保证保险责任。
2021年1月13日,余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000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9.2%,还款方式为36期分摊式还款。
同日,平安某公司出具保险单,约定月保险费率0.18%,承保比例99%。若余某拖欠借款达80天以上,平安某公司需向某有限公司理赔,并有权向余某追偿。
某有限公司向余某放款500000元后,余某按期偿还了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的本息,自2023年12月1日起未再还款。
2024年2月19日,某有限公司要求平安某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平安某公司当日支付理赔款250935.32元。余某尚欠平安某公司保险费857.81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余某、常某支付平安某公司理赔款250935.32元及违约金(按一年期LPR标准自2024年2月19日起计算);
  2. 支付保险费857.81元;
  3. 平安某公司对抵押房产在15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平安某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三句话看懂您的权利

第一,保险公司替你还钱后,你必须还钱,但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
本案中,余某因断供导致保险公司代偿25万余元,法院明确支持保险公司追偿权。但合同约定的"日0.04%违约金"(年化14.6%)被法院认定过高,最终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目前约3.45%)计算。提醒您

第二,房产抵押不是摆设,配偶签字要命!
余某用合肥新站区房子做抵押,常某签了《共同债务声明》,结果两人都要还钱,房子还可能被拍卖。关键教训

第三,这些坑能避则避,省下冤枉钱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1. 断供前先协商:像余某从2023年12月断供,拖到2024年2月才被理赔,完全可提前联系保险公司申请延期;
  2. 收到《追偿通知书》别慌:立即核对:①理赔金额是否准确(本案按剩余本金计算);②违约金是否超标;③抵押房产是否超范围处置;
  3. 配偶未签字可脱责:若常某没签《共同债务声明》,法院可能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已签字,无效)。

最后提醒:保证保险本质是"信用担保",不是"免还钱神器"。保险公司赔钱后追偿力度比银行更强——毕竟他们花了真金白银!借款前算清总成本(本金+利息+保险费+潜在违约金),别让"小保单"压垮"大房产"。

注:文中余某、常某、平安某公司、某有限公司等名称已按规范匿名化处理。
本文依据2025年生效判决编写,新规变动请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