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基金垫付医疗费后可向肇事者追偿,但不得重复索赔-黎川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黎川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1022民初190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
第三人张某某系黎川县公安局职工。2018年10月7日,被告陶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张某某在黎川县厚村乡三源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造成张某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和十级。张某某共花费医疗费394034.37元,陶某某垫付51100元。黎川县人社局认定张某某属工伤。经张某某申请,原告黎川县某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29日从工伤基金中垫付医疗费134110.43元。2019年6月21日,法院判决陶某某需赔偿张某某591208.02元(已扣除原告垫付的134110.43元及陶某某垫付的51100元)。此后,原告又于2019年12月26日垫付18943.68元、2021年12月15日垫付2756.2元。2024年6月20日,原告向陶某某送达追偿通知,由其家属江某某签收。另查明,陶某某一直未支付591208.02元赔偿款,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也未执行到钱。张某某承诺:若收到陶某某的591208.02元赔偿款,将把原告后续垫付的21699.88元退还给原告。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
法院只支持原告向陶某某追偿2019年1月29日垫付的134110.43元,并要求从2024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垫付款项(18943.68元+2756.2元)和对江某某的追偿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一句话: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追偿,但已包含在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中的垫付款项不能重复索赔,家属非侵权人不担责。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1. 作为工伤职工(类似张某某):

    • 发生交通事故等"别人造成的工伤"时,第一时间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医疗费(不用等肇事者赔钱),避免因没钱耽误治疗。
    • 同时单独起诉肇事者索赔(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等),但要注意:社保基金垫付的部分,法院会在总赔偿额中扣除,您不能既拿社保垫付的钱,又让肇事者重复赔。
    • 重要提醒:如果肇事者一直不赔钱(比如本案陶某某),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执行不到,社保基金后续会向肇事者追偿,您无需担心"两头落空"。
  2. 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类似黎川县某服务中心):

    • 垫付医疗费后,务必在肇事者未履行赔偿义务时及时追偿(像本案2024年发通知),但需核对法院判决:
      • 能追偿:直接垫付且未计入总赔偿额的部分(如本案134110.43元);
      • 不能追偿:已扣除在总赔偿额中的垫付款(如本案后续垫付的21699.88元,因总赔偿款591208.02元已包含这部分)。
    • 别告错人:车辆所有人若只是家属(如江某某),未参与肇事或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明确说追偿对象只能是判决书列明的肇事者)。
  3. 作为肇事者(类似陶某某):

    • 判决后必须按时赔钱,否则会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本案陶某某就因不赔钱被法院重点点名)。
    • 若社保基金追偿:
      • 该还的还:直接垫付且未抵扣的医疗费(如本案134110.43元);
      • 不该还的不用还:已算进总赔偿额的部分(本案后续21699.88元),可直接拿法院判决书抗辩。
    • 家属注意: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江某某),只要没参与开车或借车给无证人员(本案车是江某某的但未认定过错),无需替肇事者还钱

最后划重点:

(注:本文仅基于真实案例提炼通用规则,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