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塔吊遇春节怎么算钱?设备未拆走也能要进出场费-宁都县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30民初357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5日,宁都某乙公司(原告)和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被告)签订《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宁都某乙公司向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出租一台6010型号塔式起重机,用于“宁都碧桂园”项目;租费标准为15,000元/月/台,进出场及安拆费为24,000元/台;春节放假期间免收15天租费;进出场费分两期支付(设备安装检测合格后付50%,拆除退场时付50%);付款前宁都某乙公司需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3月20日,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的施工场地管理人员杜某向宁都某乙公司出具《设备启用单》,确认塔吊启租。2023年6月7日和2024年1月19日,宁都某乙公司先后向杜某开具47,500元和1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67,500元。2023年9月28日,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0元。2024年6月30日,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出具《告知函》,称项目停工,塔吊租赁截止到当日。但塔吊一直未实际拆除退场。此后,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未支付剩余费用,宁都某乙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22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抗辩:租期包含2024年春节,应扣减7,500元租费;进出场费剩余12,000元因设备未拆除退场,付款条件未成就;未付款因宁都某乙公司未足额开发票,故不承担逾期损失。浙江某公司(总公司)未答辩。
法院判决结果:
- 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和浙江某公司共同支付宁都某乙公司租金190,000元、进出场及安拆费18,000元,合计208,000元;
- 以14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 案件受理费4,773元由浙江某公司宁都分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租塔吊收钱遇坑,法院怎么帮您讨回公道”。很多包工头或小公司遇到类似租赁纠纷时,常因不懂合同细节吃亏。比如:春节该不该免租?设备没拆走能不能要进出场费?对方说“没开发票”就能赖账吗?法院判决给了明确答案,咱们普通人遇到这类事,记住三点就能少踩坑:
第一,合同里的“小字条款”必须较真,尤其是春节免租这种行业惯例。
本案中,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春节放假免收15天租费”,租期15个月包含2024年春节,法院直接扣减7,500元租费。很多老板签合同时只看总价,忽略细节,结果春节多算钱被对方抵赖。提示: 租设备前,务必把“租期计算规则”“节假日免租”等条款逐字读清楚,口头承诺没用,必须写进合同。如果对方拒写,宁可不租——这钱你迟早要不回来!
第二,设备没拆走≠进出场费全免,已发生的费用必须付。
被告抗辩“塔吊没拆走,剩余12,000元进出场费不该付”,但法院认为:设备进场时的运输、安装、检测等费用已实际发生,项目停工是被告原因,且原告因此失去转租机会。最终酌定进出场费为18,000元(即75%)。提示: 如果工地突然停工,别干等对方拆设备!及时发书面通知(像本案的《告知函》),列明“设备已停用,但前期费用需结算”,并保留进场、检测的凭证(如微信记录、收据)。哪怕设备还杵在那儿,你也能要回大部分进出场费。
第三,“没开发票”不能当赖账挡箭牌,但发票要开得及时足额。
合同约定“付款前需先提供发票”,原告开了167,500元发票,被告只付20,000元,法院仍判其支付剩余147,500元的逾期损失。但注意:如果发票金额不足(比如本案总欠款235,500元,原告只开了167,500元发票),未开发票部分不能算逾期损失。提示: 开票要“快+全”:每月对账后立刻开发票,金额必须和当期欠款一致(别像本案拖到年底才开大额票)。同时保留快递单、签收记录——没证据证明对方收到发票,法院可能不支持你的逾期损失主张。
最后划重点:
-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跑不掉!本案浙江某公司(总公司)和宁都分公司一起赔钱,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小马甲”。
- 遇到拖欠,别光打电话催!发书面催款函(注明欠款明细+最后期限),这是打官司的关键证据。
- 金额不大(像本案20万)可走简易程序,但一定要请律师核合同——本案原告因及时开发票、留凭证,多拿回近5万元损失。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常见于工地停工、付款扯皮,核心就一句话:合同写清、过程留痕、该开发票马上开。 别等对方消失才后悔,早一步行动,钱就能早一步到手!
(注:本文案例源自真实判决,为保护隐私隐去具体名称,仅作普法参考。个案细节不同,处理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