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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遇车祸受伤别只看责任认定,伤残鉴定标准选错赔偿少一半-宁都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宁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0730民初423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1日0时1分许,萧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车载江某、陈某甲),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新宁中红绿灯路段时,追尾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江某、陈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两人先在宁都县某医院住院1天,随后转至某医院治疗(江某住院83天,陈某甲住院44天)。2023年10月10日,两人再次入住兴国县某乙医院(江某30天,陈某甲30天)。2025年4月21日,江某因右髋关节疼痛在兴国县某甲医院住院2天。宁都县交警认定萧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

江某原委托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甲为十级伤残。但经法院重新鉴定,依据保险行业标准,江某仅为十级伤残,陈某甲不构成伤残。萧某驾驶的货车在某财险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医疗限额2万、伤残限额20万),高某车辆在某乙投保了交强险。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险赔偿64770元,某乙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19800元,萧某个人赔偿183617.74元,驳回原告对修水县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总赔偿金额近30万元,但比原告最初主张的31.78万元少了不少,主要因伤残等级降低和保险赔付范围有限。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关键教训:伤残鉴定标准选错,赔偿可能少一半!

这起案件最值得普通人注意的是:同样是伤残鉴定,用错标准会少赔十几万! 原告最初自己找的鉴定机构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江某八级伤残),但法院最终采用保险公司要求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江某十级伤残),仅这一项就导致江某的伤残赔偿金从20多万降到8万多元。

遇到类似车祸,记住这4点能多拿赔偿:

1. 上车务必系安全带,但别信"不系安全带要自担责任"的忽悠
萧某辩称"乘客没系安全带应自担部分责任",但法院没采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有义务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发生事故后不能因此减轻驾驶员责任。提醒: 无论坐前排后排,上车先系安全带,这是保命也是保赔偿的关键!

2. 车上人员受伤,商业保险只赔"有限项目"
很多人以为买了车险就能全赔,但本案中某财险只赔了三样:

3. 超过退休年龄也能要误工费,但要会举证
江某62岁、陈某甲58岁,保险公司说"退休了不该赔误工费",但法院还是支持了:

4. 别被"好意搭乘"忽悠,营运车辆不适用免责
萧某辩称"是好心带他们卸水泥",想用《民法典》第1217条减轻责任。但法院认定:他开的是营运货车,收了运费,"好意搭乘"不成立! 如果是私家车顺路捎带朋友,可能减责;但货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拉人就是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全赔。

最后提醒:

本案最冤的是原告:花2600元做的八级伤残鉴定,因标准不符被推翻;本可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鉴定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只能等未来再打一次官司。记住:交通事故处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别让保险公司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