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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仍可获赔损失-韶山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韶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382民初62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8月11日11时50分许,刘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轿车,在韶山市厦门路与英雄路交叉路口0米维也纳酒店前路段时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苏某发生碰撞,致苏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事故经韶山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苏某被送往韶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其医疗费2045.16元由刘某支付;当日转到湘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9天后于2024年8月20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43061.89元。之后分别于2024年10月7日和2025年3月3日、3月6日在该院检查、治疗,并支付相应费用191.8元。2025年3月6日苏某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评定苏某本次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后续可行适当康复性治疗,费用约需3000元;内固定取出术治疗,费用约需1200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刘某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万元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非医保用药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审理中苏某提交维修费收据,称其摩托车维修支付780元。另刘某提交维修费发票(含维修清单、支付凭证)证实于2024年9月9日其车辆受损在韶山市某汽修服务中心维修并支付维修费3425元,苏某无异议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理中,苏某提交村委会“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主要内容是苏某母亲庞某(1941年11月30日);另该委员会同时另具证明,其主要内容是:苏某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后苏某补交的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户籍证明其母亲育有苏某等三个儿子。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赔偿苏某203813元,其中199370元直接支付给苏某,4443元支付给刘某(用于抵扣刘某垫付的医疗费和苏某应赔偿的车损)。同时驳回了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核心提示来了!
这个案子最让人意外的是:苏某明明负主要责任,却依然拿到了近20万元的赔偿!很多老百姓一听说“自己负主责”,就以为“一分钱也别想拿”,结果白白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其实法律很公平:事故责任分主次,但赔偿按比例算。以下是三条关键提示,帮你少踩坑:

1. 别被“主责”吓退,该赔的一分不少

2. 保险公司是“第一付款人”,但要盯紧两个细节

3. 垫付款和互赔损失要“一锅端”,省得来回扯皮

最后提醒
交通事故不是“谁闹谁有理”,而是“谁证谁得利”。像苏某母亲赡养费能获赔,全靠村委会+派出所两份证明;但摩托车维修费因缺发票,直接打四折。记住三件套:事故认定书+费用实名票据+正规鉴定报告——有了它们,主责方也能稳稳拿回属于你的赔偿!
如果责任划分或赔偿计算拿不准,别硬扛,找个专业律师帮你看证据、算账目,比自己琢磨强百倍。(注:本文不提供具体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