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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期应按实际治疗情况确定-衡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衡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4民终260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3年6月16日18时20分,黄某驾驶湘D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晖区107国道1899公里+500米地段时,遇王某驾驶衡阳W9号两轮电动车和案外人王某兰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由于黄某驾车不按规定超车且超速行驶,致使湘D号小型轿车与衡阳W9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衡阳W9**号两轮电动车再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接触,造成王某、案外人王某兰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王某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因伤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二医院住院治疗25天,产生住院治疗费82,768.78元和门诊医疗费5,200.98元(门诊医疗费5,200.98元系黄某垫付);后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3次住院治疗合计232天(151天+43天+38天),产生住院医疗费280,432.39元(219,906.81元+26,067.74元+34,457.84元)和门诊医疗费2,326.45元;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887.5元。王某出院后,于2025年2月21日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评定(含伤病关系)、三期评定、后续诊疗项目评定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3,500元。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3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王某因车祸致"左下肢毁损伤遗存左踝关节非功能位强直固定、左足各趾背伸肌力0级、左下肢较右侧缩短约3cm"的致残程度目前分别评定为八级、十级、十级。从受伤之日起止于本次鉴定之日(2025年2月21日)前一日计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经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皮肤大片撕脱挫伤,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累及内外踝关节,左踝关节长期制动,后遗左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后遗双下肢不等长,左下肢较右侧短缩约3.7cm,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左小腿广泛皮肤撕脱伤,致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后遗左下肢肌群力4级,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为自受伤日2023年6月16日至第一次鉴定2025年2月21日前一日止,护理期为365日,营养期为365日。黄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为王某垫付医疗费148,000元,黄某为王某垫付医疗费222,905.79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4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393,997.44元。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王某的上诉,认定护理期、营养期应按实际治疗情况延长至584天,改判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431,413.96元,比一审多赔约3.7万元,同时维持了保险公司向黄某返还垫付款170,975.61元的判决。

三、核心观点及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交通事故受伤后,护理期和营养期不能简单按鉴定机构给的天数算,必须结合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王某在一审时吃了大亏——鉴定机构说护理期365天,法院就按365天判了。但王某实际左腿上一直装着外固定装置,直到2024年12月20日才拆掉。二审时他拿出证据证明这点,法院才把护理期延长到584天,多拿到了3万多赔偿。

如果你遇到类似事故,记住这5点,能帮你多拿赔偿:

  1. "外固定"期间一定要算护理期
    像王某这样腿上打着外固定支架的,拆支架前的每一天都应算护理期。千万别只看鉴定报告!每次去医院复查时,让医生在病历上写清楚"外固定装置存留"、"需专人护理"等字样。本案中王某就是靠第四次住院记录(2024年11月12日-12月20日)证明外固定存留时间,才让二审改判。

  2. 鉴定意见不满意,要当面"问清楚"
    一审后王某没放弃,二审时专门申请两名鉴定人出庭对质。法官当面问:"为什么外固定还在就只算365天护理期?"鉴定人答不上来,这才改判。所以如果你觉得鉴定不合理,一定要在开庭前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当面问清楚计算依据。

  3. 误工费别信"村委会证明"就完事
    王某说自己在工地干活月入5000元,只拿村委会证明和2022年的银行流水。法院根本不认——要按高收入算误工费,必须提供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工资流水!上班族保存好打卡记录;打零工的,让包工头写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越新越有说服力。

  4. 60岁以上也能要误工费,但要"实锤"
    很多人以为60岁就不能要误工费了,这是误区!法院明确说了:农村60岁以上还在干活很常见,法律没禁止要误工费。但必须证明受伤前确实在工作——王某64岁,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了误工费,就是因为他没近期收入证据。如果你是老人,记得让雇主写清楚"每月X号发工资"。

  5. 残疾赔偿金从"定残日"算起,别拖
    王某2023年6月受伤,2025年3月才定残,当时65岁,按15年算赔偿金。如果拖到66岁再定残,就只能算14年,少拿5万多!记住:伤情稳定后立即做鉴定,别听信"等彻底好再鉴定"的误导。

最后提醒:保险公司常会说"鉴定报告都写了,不用改",但本案证明——只要治疗记录充分,完全可以推翻鉴定结论!拿到鉴定报告先核对:护理期是否覆盖了石膏拆除日?营养期是否到康复训练结束?有疑问马上找专业律师,别自己乱签和解协议。毕竟,多争取1天护理期,就多几百元赔偿,积少成多不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