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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时未注明合同名称导致多笔欠款无法追回-株洲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株洲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2民终225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9日,株洲某公司(出租方)与湖南某公司(承租方)签订《挂篮租赁合同》,约定:湖南某公司租用株洲某公司菱形挂篮2套,单价13.938万元/套(6个月以内),租赁物限定在长沙市-冯某站区间石长铁路线桥工地使用;合同签订后需付10万元/套预付款;租期结束后15天内结算;逾期付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挂篮模板/墩身模板加工合同》,约定加工费总额892840元。

合同履行中,株洲某公司按约提供设备。2023年11月14日,双方结算确认租赁费合计842103元。湖南某公司已支付690000元,具体为:2023年4月18日付110000元;5月17日付150000元;6月14日付180000元;6月21日付50000元;7月5日付"一号线挂篮押金"50000元;7月16日付50000元;9月27日付50000元;12月15日付50000元。

株洲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租赁费284249元及违约金。湖南某公司辩称已付款均用于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湖南某公司需支付租赁费152103元(842103元-690000元)及违约金(以15210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4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日)。驳回株洲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核心教训及行动建议

为什么原告少要了13万多元?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双方签了两份合同,但付款时没写清是哪份合同的钱!

株洲某公司主张:2023年4月18日的110000元和5月17日的150000元,是支付另一份《加工合同》的预付款,应从690000元中扣除。但法院发现:

最终法院认定:所有已付款都算租赁合同的钱,导致株洲某公司本应拿到的284249元变成152103元,少要了13万多!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1. 付款时必须像填快递单一样写清楚

2. 每次付款后立即"留证据三件套"
转账截图:必须包含"备注内容"(手机银行操作时别漏填)
收据:让对方写明"收到《XXX合同》XX元"并盖章
微信确认:付款后发消息"刚付的是《租赁合同》预付款10万,请查收",对方回复即算证据

3. 签合同时直接堵死漏洞
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乙方每次付款必须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合同编号》项下第X期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视为未付款。"
(就像签快递单必须写清收件人,否则快递员可以不送)

4. 财务记账要像记账APP一样清晰

特别提醒

很多人觉得"都是熟人,不用这么麻烦",但本案中两家公司从2023年4月合作到11月结算都没发现问题,直到打官司才傻眼——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不认口头约定!

记住这个顺口溜:

合同签两份,付款要分身;
备注写清楚,证据才满分;
模糊付一笔,纠纷少万金!

下次你做生意时,花30秒填好转账备注,可能就避免了一场损失十几万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