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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长沙雨花区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长沙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11民初1223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3月25日,湖南某农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鸡蛋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各类生鲜鸡蛋农产品,具体品类以销售单或订货单为准。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需按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乙方微信下单,分别于2025年4月2日、4月5日和4月7日分三次向乙方发货,货款金额分别为50050元、67520元、79180元,共计196750元。三次货物均送至乙方指定地址,由黄某安排人员清点后在销售单上签署“某某”二字并加盖湖南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公章确认。2025年4月15日、4月22日、5月2日、5月16日,黄某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向甲方销售主管转账2000元、2750元、5000元、2000元,共计11750元。另查明,湖南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黄某。

法院判决:两被告(湖南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和黄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626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三、核心观点提示: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核心问题就一句话:如果你开的是一家“一人公司”(只有你自己一个股东),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一旦公司欠债,法院就会让你个人掏腰包还钱!

为什么这么说?看本案:

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

  1. 开“一人公司”必须做“财产隔离”

    • 别以为公司注册了就和自己无关!日常经营中,公司账户和个人微信/支付宝必须严格分开。比如:
      • 收货款用公司账户,别用微信直接收;
      • 付工资、货款时,别从个人钱包转公司钱(除非走正规借款手续并留凭证);
      • 每年做正规财务报表,保留银行流水、合同等至少5年。
    • 简单说:公司是公司,你是你,钱账不能混!
  2. 对方欠钱时,要盯紧“股东是谁”

    • 如果合作方是“一人公司”(查企业信息就能看到股东人数),签合同时直接要求股东个人签字担保。比如本案中,原告如果当初让黄某在合同上写“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追债就更简单。
    • 发现对方用个人账号付货款(如本案黄某用微信转账),马上补签协议说明“此款为公司行为”,避免日后扯皮。
  3. 真打官司时,重点攻“财产是否独立”

    • 原告(讨债方):直接查对方企业公示信息,如果只有一名股东,在起诉时就把股东个人列为被告,主张“他没证明财产独立,必须一起还债”。
    • 被告(欠债方):如果是一人公司股东,哪怕再忙也得出庭! 带上公司账本、银行对账单、完税证明等,证明“我的钱和公司钱分得清清楚楚”,否则像本案黄某这样缺席,法院只能默认你理亏。

最后提醒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解读,个案细节需结合律师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