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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一人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 滁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滁州律师


各位朋友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帮大家看懂“天书”般的判决书。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说清楚:如果你是小工程队老板,遇到总包公司欠钱不给,该怎么追讨?尤其要注意——如果总包公司是“一人股东”开的,这个老板可能得自己掏腰包还钱! 别急,我用大白话一步步讲明白,看完你就知道以后遇到类似问题该咋办。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03民初90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以下直接复制法院认定的事实,但已按规则匿名化改写:安徽某公司→安徽某甲公司;滁州某公司→滁州某乙公司;张某某→张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5日,滁州某乙公司(甲方)与安徽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保温系统工程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 甲方将位于XX路XXX房项目的1#、2#、14#、10#楼保温系统工程交由乙方施工;2. 其中1#、2#、14#楼的单价为70元/平方米,10#楼的单价为79元/平方米;3. 工程量依照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由甲方先进行预算,乙方施工的最终平方数以决算审计为准;4.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甲方签署保温专项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5. 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期限付款,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
另查明:张某系滁州某乙公司的一人股东。案涉工程由某丙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给滁州某乙公司施工,滁州某乙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安徽某甲公司。某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XXX工程涂料保温班组结算》中载明:1#、2#、14#保温工程量为12002.78平方米,10#保温工程量为3833.99平方米。

法院判决结果: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欠款纠纷,普通人该咋办?

这个案子看着复杂,其实就教我们两件事:“谁欠钱找谁,一人老板要小心”。下面我掰开揉碎说,保证你一听就懂!

1. 为什么总包公司老板(张某)要自己赔钱?

2. 为什么发包方(某丙公司)不用赔钱?

3. 最后送你3条保命建议

总结一句话: 工程款要不回来?先盯紧和你签合同的公司,再看它是不是“一人股东”开的——如果是,老板个人财产也能执行!别总盯着大公司(发包方),合同没签到你头上,告了也白告。

(注:本文仅针对本案解读,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纠纷早行动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