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完后肇事司机还要自掏腰包赔巨款-谷城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625民初17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2月6日12时45分许,王某丽驾驶车牌号为豫R1****的小型轿车由神龙架林区至河南省邓州市,行驶至长同线1510公里200米(谷城县城关镇莫家河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注意力分散,撞到前方张某福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的尾部,事故致张某福受伤,乘坐两轮电动车的宋某清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福、宋某清无责任。谷城县某医院于事故发生当日为宋某清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事故发生后,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9日对宋某清的死亡原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宋某清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复合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王某丽持有C1驾驶证,其在平安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平安某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向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张某福垫付医疗费15000元,平安某公司和王某丽均未向宋某清垫付费用。2025年2月14日谷城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宋某清现在世直系亲属仅为胡某云和刘某怡两人。
法院经核算,宋某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14644.5元(含死亡赔偿金939740元、丧葬费4490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于本次事故有两名受害人(宋某清死亡、张某福受伤),法院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为张某福预留20000元,由宋某清使用160000元。因此判决:平安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某云、刘某怡160000元;王某丽个人赔偿85464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只买交强险出大事故,司机要自掏腰包赔巨款!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王某丽只买了交强险(目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结果撞死人后保险公司只赔了16万(因另一伤者占了2万额度),剩下的85万多全要他自己掏腰包!老百姓常以为"有保险就不用自己赔",但实际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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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额度有限:目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8万,但本案中因有另一伤者,实际只能用16万。而一个普通人的死亡赔偿金就高达90多万,远远超过交强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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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只赔限额内:平安某公司只在16万范围内赔钱,超出部分一分不赔,全部由司机王某丽自己承担。法院明确指出"超出部分由侵权人赔偿",这就是为什么王某丽要赔85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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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真实有效:原告主张的450元医疗费因与死亡时间矛盾(宋某清当天死亡却有10日的门诊费)未被支持,说明索赔必须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给您的实操建议:
✅ 对司机朋友说:
- 务必购买商业三者险!现在最低要买2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500万更稳妥。本案中王某丽如果买了商业险,85万的赔偿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不用自己倾家荡产。
- 交强险是"保命钱"但不够用,就像买手机只买壳不买膜——出事时根本保护不了你!千万别图省几百元保费而冒险。
✅ 对事故受害方说:
- 及时保存所有证据:医疗票据、死亡证明、交通费用凭证等,必须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吻合。像本案中"死后4天才产生的医疗费"这种明显矛盾的证据,法院肯定不认。
- 知道交强险要"分蛋糕":如果事故中有多个伤者(如本案1死1伤),交强险赔偿要按比例分,不能独占。要提前了解其他伤者情况,避免自己能拿的钱被挤占。
✅ 重要提醒:
- 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会从总赔偿额中扣除。本案中平安某公司给另一伤者垫的1.5万医疗费,其实已经用掉了交强险的部分额度。
- 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3万元)可以优先在交强险里赔,这是对家属的重要保障,索赔时一定要明确提出。
最后说句大实话:交通事故没有赢家。司机以为"有保险就安全",结果一场事故可能赔掉半辈子积蓄;家属拿到赔偿也换不回亲人。安全驾驶才是真正的"保险"!如果已经发生事故,记住:及时报警、固定证据、搞清保险情况,该请专业律师就别省这笔钱——毕竟本案中王某丽一个人就要赔85万,专业指导能帮你少走弯路、多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