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代付货款不等于要承担还款责任-铜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7民终9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4月9日,安徽某丙公司因承包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生产厂区二期室外道路工程,向铜陵某甲公司采购沥青混凝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3cm型沥青混凝土240m³(单价930元),5cm型360m³(单价870元),总价暂定536400元;付款方式为机械进场后付20%预付款,供货结束后30天内付至97%,余款1年期满后结清;若逾期付款,按2倍银行利息承担违约金,并支付追偿费用(含律师费)。安徽某丙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某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铜陵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至5月3日供货,经安徽某丙公司现场负责人唐某微信确认,货款总计602429.68元。2024年4月21日,严某支付9万元;2024年6月20日,安徽某乙公司根据安徽某丙公司请款单,向铜陵某甲公司支付403500元,并备注“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生产厂区(二期)建设项目沥青混合材料款”。
另查明: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生产厂区(二期)室外工程由池州某公司招标,安徽某乙公司中标后,于2023年4月与安徽某丙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风险承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安徽某丙公司,约定“包工包料、独立核算、盈亏自负”。
铜陵某甲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丙公司、安徽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8930元、逾期利息及代理费6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丙公司支付欠款108929.68元、利息及代理费6000元,但驳回对安徽某乙公司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安徽某乙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合同只“管”签字的人,别让“代付”变“背锅”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总包方代付货款,不等于要替分包商还钱! 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在“合同相对性”——简单说,合同就像两个人拉手约定,只对拉手的双方有约束力。铜陵某甲公司是和安徽某丙公司签的买卖合同,钱该由安徽某丙公司付。安徽某乙公司(总包方)虽然代付过一笔款,但只是按分包合同帮安徽某丙公司“转交”钱,付款备注也写得清清楚楚是“代付”。这就像你让朋友帮你转500块给商家,朋友转了,不代表这500块是朋友欠的!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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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死盯“谁真正付钱”
别只看工地谁在指挥!像本案,铜陵某甲公司只和分包商安徽某丙公司签合同,总包方安徽某乙公司没签字。结果分包商欠钱,总包方直接“甩锅”。正确做法: 如果工程是总包方中标的,签合同时务必要求总包方盖章确认,或写明“总包方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像借钱给A却指望B还,法院可不管! -
代付款必须写清“代”字,别留模糊空间
安徽某乙公司付款时备注了“代付”,这救了自己一命。如果光写“货款”不写“代”,法院可能误以为是债务加入(相当于主动说“这钱我认了”)。记住: 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商,代付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收据上写明“代[某公司]支付”,并保留请款单等凭证。别嫌麻烦,一字之差能省大麻烦! -
别被“付过一次钱”忽悠,合同才是铁证
铜陵某甲公司以为安徽某乙公司付过款就该负责,但法院说:付款行为本身不改变合同关系。重要提醒: 无论对方付过几次钱,只要没签新合同或书面承诺“我来还”,就不能要求他担责。下次供货前,让分包商提供总包方的书面付款担保,比追着要“代付”强一百倍! -
证据保存要“土法”也管用
本案中,微信确认货款的记录成了关键证据。普通人不用懂法律术语,但要做到:- 货到工地后,立刻拍照+拍视频,发微信给对接人(比如唐某)说“今日送XX吨,确认请回复”,对方回“OK”也算证据;
- 每笔付款留截图,备注写清用途;
- 合同别乱丢,哪怕只有手机照片,也比没有强。
最后唠一句: 买卖交易中,总包方、分包商、供应商三层关系最易扯皮。记住——谁签合同谁付钱,代付不等于认账! 遇到欠款,先看合同签字方是谁,别一股脑告错人。省下的律师费,够你吃好几顿饭了!(注:本文仅针对案例分析,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