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欠款只找合同签约方,担保人不对后续交易担责-武陟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823民初79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5月11日,某甲公司(甲方)与郭某甲(乙方)、黄某(担保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郭某甲向某甲公司购买聚苯板,合同约定:聚苯板单价192元,工程名称为焦作市旧城改造,工程地址在焦作市。结算方式为:郭某甲工程面积约28000平方,前期货款一车一付,后期某甲公司可支持郭某甲10车货,货款最终自最后一车到工地后一个月内付清。担保条款约定:黄某作为担保人,担保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郭某甲指定地点。
某甲公司提交的货款明细显示: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22日,郭某甲的送货地址包括矿山新苑小区、焦作中轴世纪小区等多处,其中2020年9月15日至11月3日送货地址为矿山东院的货款未结清,其他货款均已付清。付款方式有现金、郭某甲个人付款、对公账户转账等。扣除已付款项,郭某甲欠付货款108743.24元。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8月11日电话向郭某甲催要未果,遂将郭某甲、黄某、某乙公司、某山阳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结果:郭某甲需在10日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08743.24元及利息(从2025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但驳回了某甲公司要求黄某、某乙公司、某山阳分公司共同还款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买卖纠纷中这样保护自己的钱袋子!
重点来了:你和谁签合同,就只能找谁要钱!
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人记住的道理是:买卖合同就像"一对一"的借条,只约束签字的人。郭某甲自己签了合同买货,就该自己付钱;黄某虽然当过担保人,但只担保了2020年那份合同(那笔钱已结清),2021年新交易的欠款跟他没关系;某乙公司和某山阳分公司更冤——他们根本没在合同上签字,法院当然不会让他们"背锅"。
遇到欠款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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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找谁要钱"是关键
- 签合同时一定确认对方身份:是个人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必须写全称+盖公章(比如"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不能简写成"某乙公司")。
- 血泪教训:本案中某甲公司想让"某山阳分公司"赔钱,但合同是郭某甲个人签的,分公司没盖章,法院直接说"不关人家事"。下次交易时,如果对方说"我是代表公司买的",必须让公司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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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永远背锅侠
- 担保就像"临时保镖":只保护特定交易。本案中黄某担保的是2020年合同,2021年新送货时没签新合同,他就不用负责。
- 实用建议:
- 如果多次交易,每次送货最好签新合同或让担保人重新签字;
- 合同里写清楚"担保范围包括后续新增订单"(法院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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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必须"留证据",别光动嘴!
- 郭某甲欠钱4年才被起诉,但某甲公司赢了,因为他们在2025年4月25日打了催款电话(有录音证据),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从这时重新计算。
- 手把手教你:
- 每次催款用微信/短信,写明"请于X日前付清XX元欠款";
- 打电话记得录音,开头说"我是XX公司,今天是2025年X月X日,催XX合同欠款XX元";
- 别犯懒:超过3年不催款,法院可能直接说"超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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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有窍门,别白白亏钱
- 本案利息从2025年4月26日(催款次日)起算,不是从2021年欠款日起算。因为法律认为:你没催过,对方不知道该啥时候还钱。
- 聪明做法:
- 合同里写明"逾期按LPR的1.5倍付息"(法院会支持);
- 一发现欠款,立刻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利息就能从催告次日算起。
最后一句大实话
做生意先签合同,再交货! 本案中2021年的送货没签新合同,导致某甲公司差点无法追讨欠款(全靠货款明细和录音救命)。下次交易时,哪怕对方是老熟人,也要补个简单协议:"今收到XX公司聚苯板XX吨,货款XX元,于X年X月X日前付清",双方签字+日期。省下一张纸的钱,可能损失十几万!
注:以上内容根据真实判决提炼,但个案有差异。如遇纠纷,务必带齐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