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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向实际投保的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南阳律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南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303民初823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1. 车辆登记情况:豫RULx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南阳长某有限公司名下,豫RHx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南阳市万某有限公司名下,马某是这两辆车的实际所有人。

  2. 运输及事故情况:2022年8月31日,托运人李某与承运人马某约定运费8500元(含保险费300元),由马某将冬枣从陕西大荔县运往湖南长沙。2022年9月1日,马某驾驶该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发生侧翻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造成车辆、路产及所载货物受损。

  3. 保险及理赔情况:虽然太平洋保险公司《国内货运险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大荔万某物流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李某,但大荔万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该保险实际是承运人马某为本次运输专门投保,保费由马某支付。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评估货损为141500元,向李某支付了该赔款,并支付公估费7000元。李某随后将向马某及两家物流公司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中国某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48500元赔偿款不用支付,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一点是——当承运人自己花钱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完货主,不能再回头找承运人要钱。 法院认为,虽然保单上写着别人的名字,但马某作为实际承运人、保费支付人,对这批冬枣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的"第三者"。

遇到类似情况,您应该这样做:

1. 如果您是跑运输的司机/车主(承运人):

2. 如果您是发货的货主:

3. 如果您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特别提醒:
很多司机以为"车挂靠在公司名下,出事就是公司担责",但本案告诉我们——谁实际运营、谁付保费,谁才是保险关系的核心。物流公司想用"已卖车给司机"(如南阳长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来推卸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车辆未过户且仍以公司名义运营,挂靠关系依然存在。

一句话总结: 货运司机自己买的货损险,就是给自己上的"安全锁",出了事保险公司赔完货主后,不能再回头找您要钱。下次签运输合同时,记得把"保险费由谁承担"写清楚,保留支付凭证,这才是真正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