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无法证明工程量将败诉-三门峡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2民终13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崔某从河北某公司承包了灵宝环城高速川口大桥施工工程。2022年4月2日,崔某与陈某、杨某签订了一份清包工协议,协议约定:协议期限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12月30日;工程名称为灵宝市环城高速,工程内容为桥面系;工程单价包括中横梁5000元/个(不含钢筋加工、运输)、横隔板120元/个(含支模、模板加工、打灰)、护栏150元/米(含钢筋加工、焊接、支模、打灰)、湿接缝50元/米(不含加工、运输)、桥面铺装15元/平方。协议签订后,陈某、杨某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范某,其中约定中横梁3500元/个、横隔板70元/个等。陈某、杨某进行了部分施工。
2022年5月14日,杨某通过微信给崔某发送结算单,内容为中横梁6×3500=21000元、横隔板132×70=9270元等。2022年5月13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河北某公司处理,崔某直接向陈某、杨某雇佣的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2023年1月18日,崔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结算单,列明横隔板完成168个、湿接缝焊接数量及中横梁施工进度等,陈某提出异议。
双方均认可崔某已付工程款34260元。崔某主张应付工程款为39089.3元(含横隔板20160元、湿接缝4489.3元、中横梁14000元),陈某、杨某主张应付工程款为78960元(含横隔板20160元、湿接缝40000元、中横梁8800元)。双方对实际施工量分歧巨大,无法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陈某、杨某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施工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干了多少活,法院就无法判对方付钱。陈某和杨某作为实际干活的人,主张崔某欠他们工程款,却连最基本的施工记录都没有。微信发的结算单要么单价不符合同,要么没写清楚完成量,现场又早已完工无法重新测量。法院只能无奈地说:"你们自己都说不清干了多少活,我怎么判?"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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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先查资质:本案中崔某和陈某、杨某都是个人,没施工资质,合同直接被判无效。就像你找人装修房子,对方连营业执照都没有,万一出事你维权都难。记住:包工头或施工队必须有正规资质,否则合同可能"作废",后期要钱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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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时务必"留痕":
- 每天记施工日志:写清楚日期、施工部位、完成量(比如"横隔板浇筑20个"),让现场负责人签字。
- 拍照录像:关键节点(如湿接缝焊接完成)多拍现场视频,带时间水印,避免事后对方不认账。
- 结算单必须双方签字:微信发的结算单法院不认!必须打印出来,你和发包方当面核对签字,一式两份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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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工更要"留一手":本案因工人讨薪停工,双方各执一词。正确做法:停工当天立即和发包方做阶段性结算,写清"截至X月X日,已完成XX工程量",双方签字。哪怕只干了30%,也要把这30%的量固定下来,否则像本案一样,工程全完工后根本无法回头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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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资支付埋隐患:崔某直接替陈某、杨某发工资给工人,结果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安全做法:
- 发包方若要代发工资,必须让工人签收条,注明"此款从陈某/杨某工程款中扣除";
- 自己给工人记工单,保留支付凭证,避免对方说你"多发工资"。
最后强调:建设工程纠纷,90%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不足。你以为"活是我干的,对方肯定知道",但打官司只认白纸黑字。从进场第一天起,就把施工日志、验收单、沟通记录当成"救命稻草"保存好。否则,就算你真干了活,法院也只能判你"败诉"——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注: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如崔某、陈某、杨某、河北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