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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怎么算?以房抵债能否计入回款计算服务费-焦作律师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焦作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8民终260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与郑州某甲有限公司、河南东海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科技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郑州某甲有限公司和河南东海某甲有限公司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提供项目服务,包括材料提供、项目对接、促成签订合同等。

两家公司帮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促成了多个项目的供货合同,包括和光逸园项目、某项目、碧桂园-国基项目等多个项目。

在2024年9月30日前的回款,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向郑州某甲有限公司和河南东海某甲有限公司支付了咨询费。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回款15065888元,其中现金8400000元,以房抵账6665888元。郑州某甲有限公司和河南东海某甲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按照之前的标准支付咨询费376337.77元。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则认为:

  1. 实际提供服务的是赵某途个人,不是两家公司
  2. 咨询费应该按照公司内部业务提成标准计算
  3. 以房抵债不应计入回款计算咨询费
  4. 2024年10月后的回款是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自行催收的,与两家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270415.77元及利息。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看起来复杂,其实揭示了三个关键问题,对遇到类似中介纠纷的朋友特别有帮助:

1. 合同主体是谁?别被"个人对接"迷惑

虽然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是某个人(如本案中的赵某途)在与对方沟通,但如果这个人是以公司名义行事,公司也认可其行为并接受付款、开具发票,那么合同主体就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给您的建议:

2. 合同没写清楚服务费怎么算?看"交易习惯"

本案中,虽然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咨询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但双方在2024年9月30日前已经按照某种方式结算并支付了咨询费,形成了"交易习惯"。法院认为,后续的咨询费也应按照这一交易习惯计算。

给您的建议:

3. 以房抵债也算回款,应计入服务费计算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认为以房抵债不属于现金回款,不应计入咨询费计算基数。但法院认为,以房抵债是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相当于货款已经收回,应当计入回款计算咨询费。

给您的建议:

特别提醒: 在这个案例中,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一审法院计算错误(把4993196元写成4991196元),但二审法院及时纠正了。这提醒我们:核对数字很重要!无论是签合同时,还是对账时,都要仔细核对每一个数字,一个小数点错误可能就差出上万元。

最后总结: 签中介合同时,务必把服务费计算方式写清楚;以房抵债等非现金回款方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排除,一般也会被计入服务费计算基数;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别等到问题发生才后悔当初合同没写清楚,预防永远比补救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