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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效因合同相对方错误-开封市禹王台区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开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205民初27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徐某向案外人魏某某采购建筑材料加砌块砖,徐某将采购的加砌块砖再出售与位于开封市的“开封新宋风悦居”建设项目承建方。在上述期间,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计向魏某某支付货款222000元。2024年2月2日下午15:33时,魏某某向徐某发送“开封新宋风悦居加砌块砖明细账”,经结算:合计供货574219.05元;合计付款210000元;合计欠款364219.05元。同日徐某回复“今天下午用了地(弟),明儿一早我去找他。明天24了(注:阴历腊月24),明儿一早去找他。”
2025年8月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将对徐某的债权352219.05元转让给某甲公司。2025年8月8日,某乙公司向徐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徐某于2025年8月9日签收。
2019年8月2日成立的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公司股东为魏某某(持股80%)、范舟凤(持股20%)。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公司负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某甲公司花大价钱买了别人的“欠条”(债权),结果法院不认,钱打了水漂。为啥?关键问题出在“跟谁做生意”上。徐某一直以为自己是和魏某某个人做生意——订货、对账、付款全通过微信找魏某某,连现金32万元都是直接给魏某某的。虽然魏某某是某乙公司的老板(持股80%),但法院查了证据,发现徐某从头到尾没跟某乙公司签过合同,也没证据证明魏某某当时是代表公司办事。所以,某乙公司根本不是真正的债主,它把“债权”转给某甲公司,就像卖一张假彩票,自然无效。

给普通人的实用提醒

  1. 交易时务必“认准人”:买东西卖东西,别光听对方说是“公司业务”。一定要看合同盖章、付款账户是不是公司对公账户,聊天记录里多问一句“你这是代表公司吗?”。像本案中,徐某只和魏某某个人联系,就埋下了大雷。
  2. 债权转让要“查底细”:如果别人把“欠款”转给你(比如本案某甲公司),先搞清楚原债主是谁。要求对方提供原始合同、付款记录,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且属于转让方。否则,你可能接手一堆“空气债权”,告到法院也白搭。
  3. 证据保管要“留一手”:日常交易中,微信聊天、送货单、付款截图千万别随手删。本案徐某能胜诉,关键就是有微信记录证明“交易对象是魏某某个人”。建议大家:
    • 每次送货让对方签收单(哪怕手机拍照);
    • 付款备注写清“XX项目货款”;
    • 对账时让对方发书面确认(比如本案的“明细账”)。

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事实。生意场上,口头说“我是公司员工”没用,得有证据链支撑。下次遇到欠款不还,先别急着打官司,花5分钟理清“合同相对方是谁”——这一步错了,后面全白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