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货款时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 宁国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宁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81民初40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3月16日,宁国某公司与镇江某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AAC-S购销合同》,约定镇江某公司向宁国某公司购买产品,总价783万元。合同规定:如果镇江某公司未按时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宁国某公司有权要求付清全部货款,并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024年12月13日,双方又签订《付款协议》,确认镇江某公司欠宁国某公司货款437545.20元,并承诺于2025年1月25日前付清。另查明,镇江某公司是李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

  1. 镇江某公司向宁国某公司支付货款437545.2元及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从2025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直到付清为止);
  2. 镇江某公司支付宁国某公司律师费9000元;
  3. 李某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公司不还钱,李某个人要还);
  4. 驳回宁国某公司其他诉求(如保全担保费800元未获支持)。

三、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很典型:公司欠货款不还,股东李某为啥要“背锅”?核心就一点——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证明不了自己和公司的钱是分开的,就得替公司还债! 法院判李某连带责任,不是因为她“人品差”,而是她根本没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比如没提交公司账目、银行流水等)。很多小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但法律上,一人公司股东必须主动自证清白,否则欠债就得个人兜底。

对您来说,如果是卖货方(债权人)

如果是公司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

最后提醒:违约金别乱写“日万分之五”(本案原告要的太高,法院直接砍到银行利率1.3倍)。欠款纠纷拖不得,对方一跑就难追——本案被告拒不到庭,结果全盘皆输。总之,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条款,比打官司省心100倍!

(注:本文仅针对同类案例提供一般性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