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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追讨关键:书面确认工程量才能获法院支持-舒城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舒城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523民初61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2日,安徽某公司向六安某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2021年10月,双方签订《六安舒城202020项目智能化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约定:六安某公司将六安舒城202020项目智能化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932553.39(含税)元,税率9%。关于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结算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满经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一次性无息支付。

安徽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开工,2023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产生四份增加工程量签证,经审批确认签证工程款不含税金额为:15165.47元、2528.80元、22674.72元、15686.53元,合计56055.52元。

2024年4月21日,安徽某公司向六安某公司项目工程部报送了结算资料,六安某公司负责人在竣工资料目录下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安徽某公司报审结算金额为2021952.35元。

六安某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1546042.71元。

法院判决:六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某公司40780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7801.5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驳回安徽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39元,由安徽某公司负担1553元,六安某公司负担718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关键陷阱。安徽某公司原本起诉要49万多元,但法院只支持了40万多元,少了近9万元。为什么?问题就出在"证据"二字上。

关键一:合同外工程量必须有书面确认

安徽某公司报审的结算金额是202万多,但法院最终认定只有199万多。差在哪里?原来,施工过程中有四份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单,这些变更项目必须有对方签字确认才能算数。本案中,这四份签证单都有六安某公司审批确认,所以法院认可了6万多的增项。但如果你在工地做了额外工作,对方项目经理口头答应给钱却不签字确认,那打官司时法院很可能不认这笔钱!

处理建议: 工地上的任何变更、增加工作,必须当场要求对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不要相信"回头补"、"关系好不用签"之类的话,白纸黑字才是你的"护身符"。最好用公司统一的签证单格式,写清楚工作内容、数量、单价,并让双方盖章。

关键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别混淆概念

安徽某公司起诉时说的是"履约保证金",但法院查明其实是"投标保证金"。虽然最后2万元都判退了,但概念混淆可能影响你的主张。投标保证金是在投标时交的,履约保证金是中标后签合同时交的,性质不同。

处理建议: 交钱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明确写的是什么保证金,保存好转账凭证并备注用途。如果合同写"履约保证金",你转账时就写"履约保证金",别写成"押金"或"预付款"。

关键三:结算金额要按合同约定计算,不能自己随便算

安徽某公司算的欠款是47万多,但法院只支持了38万多工程欠款(加上保证金共40万多)。为什么?因为合同约定要扣3%的质保金(约6万元),而质保期还没到。法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总金额199万多 - 3%质保金 - 已付款154万 = 38万多。

处理建议: 打官司前自己先按合同算一遍,别高估金额。重点看:①合同是总价包干还是单价合同;②付款节点怎么约定;③质保金比例和退还条件。如果质保期没到就起诉要全部工程款,法院不会支持。

给施工方的特别提醒:

  1. 工程完工后,一定要拿到对方签收的"竣工验收资料",像本案中被告负责人在资料上签字盖章,这就是最有力的完工证明。
  2. 结算资料报送后,保留好送达证据(如签收回执、邮寄记录),别像有些人只发微信不保留证据。
  3. 对方拖欠工程款时,先发正式催款函,别光打电话催,书面催款记录是计算利息的重要依据。

给发包方的提醒:
如果你是六安某公司这样的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要及时审核。本案中被告不答辩也不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就直接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作为发包方,发现结算金额有问题,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

最后说句实在话:建设工程纠纷,赢在证据,输在细节。签合同前找专业律师看看,施工中做好过程留痕,比打完官司再后悔强百倍。遇到欠款别慌,先检查自己手上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有合同、有签证、有验收、有催款记录,法院才可能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