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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销合同时要认清真正交易对象,不能仅凭项目部印章主张权利-定远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定远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5民初48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某有限公司将年产6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双氟黄酰亚胺锂(一期)厂房建设项目发包给山东某有限公司承建。山东某有限公司随后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又将工程转包给金某。2022年9月30日,定远某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明确表示"实际施工总承包人金某在我公司租赁钢管、脚手架、架子劳务、以及沙、石子等业务,供货安排和购买价格及到货进场、签收、对账人都是由金某和我公司商定并签收,我公司与金某发生了实际的劳务及买卖合同关系。但因金某没有材料公司签署合同,故金某委托山东某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进行走账、平账,合同及发生的业务具体权利义务有金某与我公司享有并承担,与山东某有限公司无关。"202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建材采购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山东某有限公司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专用章,金某在甲方代表处签字。2023年9月13日,定远某有限公司的范某与金某进行结算,确认材料款合计875,922.79元,已付款424,870元,余款451,052.79元。定远某有限公司认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尚欠材料款285,989.34元未支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建材采购合同》上盖有山东某有限公司项目部的专用章,但金某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可以确认;合同签订、对账结算都是由金某与定远某有限公司的范某直接进行;特别是定远某有限公司自己出具的《说明》和《声明》已清楚表明交易对象是金某而非山东某有限公司。因此,定远某有限公司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山东某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驳回了定远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做生意时,一定要搞清楚到底跟谁在交易!很多老板以为只要看到"项目部"的章子,就等于跟大公司签了合同,这其实是个大误区。

首先,别被"项目部印章"迷惑了。项目部只是施工企业的临时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它的章子通常没有对外签约的法律效力。就像本案中,虽然合同上盖了"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法院最终认定真正和原告交易的是个人金某,而不是山东某有限公司。所以,签合同前一定要问清楚:这个盖章的人到底有没有公司正式授权?最好让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其次,自己写的书面材料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本案中,定远某有限公司自己出具的《说明》和《声明》成了最关键的证据,明确表示"合同是金某委托签的,权利义务由金某承担"。这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大坑!做生意时,不要为了"方便开票"或"走账"就随便写这类书面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白纸黑字的东西很可能被法院采信,让你有理说不清。

最后,付款记录不能替代合同关系。原告提出山东某有限公司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过部分款项,备注"材料款",想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法院认为,即使付过钱,也不能改变合同相对方是金某的事实。因为钱可能是代付,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所以,不要以为收到过对方公司付款就等于跟该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

给各位老板的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务必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不是项目部章;
  2. 对方代表签字时,要核实其身份并索要授权委托书;
  3. 不要应他人要求出具"走账说明"之类文件,这种文件在法律上很危险;
  4. 交易过程中保留好送货单、签收单等原始凭证,且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签字;
  5. 如果发现实际交易对象是个人而非公司,应及时补签协议或保留相关证据。

记住:生意场上,"我以为"不等于"法律认为"。签合同前多花半小时确认交易对象,可能避免将来几十万的损失。遇到拿不准的情况,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别等官司打输了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