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单方鉴定不被认可?法院重新鉴定后这样计算赔偿-凤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凤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126民初68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7日7时30分,沈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大型汽车在安徽省凤阳县凤淮路与考官路段与曹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肋骨骨折、下颚骨骨折等伤,花去医疗费12,182.7元;在蚌埠市石良道骨科医院花去医疗费364元。2024年6月12日,曹某自行委托安徽明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曹某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达12根以上,构成九级伤残;因交通事故伤后遗留张口受限I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审理中,某保险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湘龙营销服务部对曹某的伤残及三期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安徽百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曹某交通事故伤后遗留张口受限I度,构成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双侧肋骨骨折达6根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曹某车辆于2024年5月3日以旧换新,车辆折价1500元。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湘龙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曹某系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山王村村民,家庭承包土地22.75亩,事故发生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湘龙营销服务部赔偿曹某各项损失共计62,918.02元(包括医疗费12,182.7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生活补助540元、误工费6,464.16元等),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交通事故中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赔偿金额必须以法院认可的鉴定结果为准! 很多人以为自己找鉴定机构出个报告就能直接索赔,但法院会优先采信双方共同认可或法院指定的鉴定,否则可能白花鉴定费、少拿赔偿款。结合本案,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三点关键提示:

1. 别急着自己做伤残鉴定!先和对方协商或申请法院委托
曹某自己花了2000元做鉴定,认定一个九级伤残(赔偿更高),但保险公司不认,法院重新鉴定后只认两个十级伤残。结果伤残赔偿金从6万多元降到2万多元,直接少赔4万元!这是因为单方委托的鉴定容易被质疑“不够客观”。
正确做法

2. 60岁以上老人主张误工费,必须证明“真在干活”
曹某75岁(1949年出生),法院没支持他全部误工费,只按20%比例赔了6千多元。因为法律默认60岁以上算“退休年龄”,但如果您还在种地、打工,必须拿出证据!
正确做法

3. 医疗费、车损要“证据齐全”,否则法院只认合理部分
曹某主张骨科医院364元医疗费,因没医生医嘱被法院砍掉;车辆损失要5380元,但只提供“以旧换新”凭证,法院只认1500元。因为:

最后提醒

交通事故赔偿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证据硬谁赢”。遇到纠纷别慌,保存好证据、理性做鉴定,该得的赔偿一分都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