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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代表公司采购材料不用个人买单,公司欠款应由单位偿还-来安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来安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2民初26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7日至7月31日,滁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滁州某乙有限公司供应水泥。2023年8月9日,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滁州某乙有限公司尚欠滁州某甲有限公司货款135163.50元未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滁州某乙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滁州某甲有限公司货款135163.50元及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8月9日起算),但驳回了要求周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

关键点:搞清"谁在买东西"比签不签合同更重要!

这起案子特别典型——滁州某甲公司卖水泥给某乙公司,业务员周某负责联系。后来某乙公司欠了13万多货款不给,某甲公司就把周某和某乙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但法院说:周某只是打工的,钱得找公司要!

为什么周某不用赔钱?因为法院发现三个铁证:
1️⃣ 水泥都送到某乙公司仓库(送货地址是公司)
2️⃣ 对账单上盖着某乙公司公章(白纸黑字写的是公司欠款)
3️⃣ 某乙公司自己承认:"周某就是我们员工,这事和他个人无关"

给普通人的实操建议:
签合同要"名实相符"

没合同也别慌,留好"交易证据链"

被起诉时要立即"划清责任"

最后敲黑板
很多小老板以为"业务员签字就要负责",这是大错特错!法律只认实际交易主体——公司买的材料,天塌下来也是公司还钱。下次遇到欠款,盯紧"盖公章的单位",别浪费时间追着业务员跑。记住:送货单不写公司名、对账不盖章,才是真要命!

(注:文中公司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滁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改为滁州某甲/某乙有限公司,周某某改为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