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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人员代签收货单有效,供货方应如何保留证据-歙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歙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021民初19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至2023年间,林某与葛某存在建筑材料买卖关系。葛某承包了歙县某工地的建筑工程,林某作为该工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主要向葛某供应PVC管等建筑材料。2018年11月13日至2023年3月5日,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林某主张总货款为595596.7元,葛某已分10次支付490000元(2018年12月14日支付2000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20000元、2019年9月17日支付80000元、2020年1月3日支付50000元、2020年11月19日支付50000元、2021年2月2日支付50000元、2021年7月23日支付60000元、2022年1月19日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60000元),尚欠105596.7元未付。

葛某对已支付49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总货款金额及尚欠金额提出异议。葛某仅认可其本人签字的销货清单,对陈某(葛某舅舅)、吴某(葛某水电工)签字的销货清单不予认可。林某提交了2021年12月17日的销货清单,载明截至该日总欠货款为180635元,有葛某及案外人周某签字确认。

法院认定:陈某作为葛某舅舅负责看工地,其签收行为系代表葛某的委托行为;吴某作为葛某雇佣的水电工,签收PVC管等水电材料的行为符合其职权范围,属于职务行为。2021年12月17日之前有签字确认的货款均予以认可,但2021年12月17日之后无明确有效签字的销货清单累计货款2740.5元,因林某未能举证证明葛某实际收货,法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葛某需支付林某货款1028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同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建议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工地管理人员代签的收货单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供货方必须注意保留好证据链条。 许多人在工地买卖中只关注送货,却忽视了收货凭证的规范性,最后追讨货款时吃了大亏。

为什么葛某舅舅和水电工签的收货单被法院认可了?

  1. 陈某是葛某的舅舅,在工地负责看管,属于典型的"工地管理人员"。建筑行业中,这种管理人代收货物是行业习惯,除非葛某明确告诉林某"不许他签字",否则签字就有效。
  2. 吴某是葛某雇佣的水电工,专门负责水电材料。PVC管属于水电材料,吴某签字收货完全在职责范围内,就像单位的采购员签字一样,不需要老板每次都补签。
  3. 最关键的是2021年12月17日那张有葛某本人签字的结算单,确认了当时欠款18万元,这张单子把之前所有交易都"打包"认可了。

但为什么林某还是输了部分官司?
因为2021年底之后有6张无人签字的送货单(合计2740.5元),林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葛某确实收到了这些货。法院说:你送没送货,得你自己证明,不能让别人证明没收到。

给供货方的3条保命建议:

  1. 关键人物要"备案":送货前让工地老板书面确认谁可以代收(比如"我授权陈某、吴某签收材料"),或者每次让老板在微信里说"让陈某收一下"。本案中林某就是因为有微信聊天记录,才帮自己证明了部分代收行为。

  2. 结算单比送货单更重要:每年至少要让对方签一次结算单,像本案中2021年12月那张有老板签字的结算单,直接锁定了18万元欠款。没有这个,后面要证明每一笔货款会非常麻烦。

  3. 无人签收的货物等于没送:如果工地没人签字,要么当场让老板视频确认,要么暂停送货。本案中林某就吃了这个亏——2740.5元的货送了却要不回来,就是因为没有签字又没其他证据。

给收货方的提醒:
如果你是葛某这样的老板,发现工人乱签字,要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以后只认我签字",并收回管理权限。本案中葛某如果早这么做,可能就能避免部分货款被认定。

记住这个铁律: 在买卖关系中,"谁主张,谁举证"。你说送了货,就得拿出证据;你说没收到,对方也得证明你收到了。本案中林某能拿回10万多,靠的是完整的送货记录+关键结算单+微信沟通记录,这三样缺一不可。

下次送货时,别急着走,让该签字的人签好字,重要交易记得做年度结算,这才是要回货款的"铁三角"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