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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收公司款项用于经营不必然构成侵权-固镇律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固镇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323民初16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乔某(持股10%)和上海某福公司(持股90%)。2023年2月,乔某、徐某、李某签订《股权协议书》,约定徐某持股20%、李某持股29%、乔某持股51%,由乔某负责公司经营,徐某和李某负责设计部及日常管理。2023年2月22日,乔某因故被羁押至2024年1月21日,期间由徐某和李某接手公司运营。

在此期间,徐某作为设计师,收取了11个装修项目的业主款项:

徐某称,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代付工地欠款64667元、工人工资45538元、内部开销64910元、材料款等188639元,并支付自己和李某工资共30802元,离开公司时将剩余10483元转给李某,总计支出625738元。李某作为共同经营者,对徐某主张的支出大部分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安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徐某非法占用款项,案件受理费8247元由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股东在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时,代收公司款项并用于经营支出,若能提供合理凭证和他人认可,不必然构成侵权。本案中,徐某因乔某被羁押临时接管公司,收取的装修款有明确去向(如支付工资、材料费),且合作股东李某证实其用途,因此法院未认定侵权。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1. 保留所有“白纸黑字”的证据

    • 收钱、花钱时,务必留好凭证!比如微信转账备注“装修款”、手写收条写清用途、报销单附发票。本案中徐某能胜诉,关键是他提供了支付工资、材料费的详细记录,且李某作证认可。如果你是股东或员工,经手公司钱款时,当天就要记账+拍照留证,避免口头说说。
  2. 别让“公款”和“私钱”混在一起

    • 公司的钱尽量通过对公账户操作,少用个人微信或现金。本案徐某直接收业主现金,虽然后来证明用于公司,但容易引发误会。建议:股东协议里写明“所有收入必须进公司账户”,临时垫付时也要写借条,避免说不清。
  3. 股东间定期“对账”,别等撕破脸才算账

    • 本案乔某出狱后不信任徐某的账目,导致打官司。正确做法:每月开个简单股东会,三方签字确认收支(哪怕只是手机拍照留存)。如果像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突然“失联”,更应立即书面约定:谁管钱、怎么报销、花超了怎么办。
  4. 被起诉时别慌,重点证明“钱去哪了”

    • 如果像徐某一样被公司告“侵占”,核心不是“该不该收钱”,而是“钱是否用于公司”。赶紧整理:
      • 所有支出的发票、聊天记录;
      • 其他股东或员工的证言(本案李某的证词很关键);
      • 公司之前的类似操作惯例(比如以前是否允许设计师代收)。
    • 切记:原告(公司)必须先证明你“故意占为己有”,你只需解释清楚用途即可。

一句话总结:股东代收公司钱款≠贪污!只要钱真用于公司经营,且有证据链支撑,法院不会冤枉老实人。但普通人一定要养成“留痕”习惯——经手一分钱,就要有一分钱的凭证,否则再有理也难赢官司。

(注:文中安徽某公司、徐某、李某等名称已按规范简化,小区名如奥林某府、春江某月等均作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