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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买卖中发现陈腐垃圾成分应如何扣减价款 - 固镇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固镇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323民初37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9日,固镇县某(甲方)与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固镇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甲方授予乙方拥有固镇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O项目特许经营权,由乙方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项目。乙方系社会资本方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为实施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固镇县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为固镇某公司。

2024年4月25日,固镇县某委托安徽某有限公司发布《固镇某公司炉渣转让交易》及《固镇某公司炉渣转让标的说明书及竞价须知》。

2024年5月20日,安徽某资源公司向固镇县某预付炉渣款1961280元。2024年5月21日,安徽某资源公司向固镇县某交纳保证金196128元。

2024年5月23日,固镇县某(甲方)与安徽某资源公司(乙方)签订《炉渣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处置服务;炉渣存放于固镇某公司院内,乙方必须将当日生产炉渣全部提走,确保日产日清;甲方每吨生活垃圾焚烧炉渣按合同价68.1元/吨计算,根据预估年产量28800吨,预收乙方第一年度款196.128万元。

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17日固镇某公司焚烧的炉渣均被安徽某资源公司接收并处置,自2025年1月18日起安徽某资源公司未接收炉渣。

2024年12月24日,安徽某资源公司向固镇县某发出《关于固镇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炉渣情况说明》,称"我公司只执行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处置服务。但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固镇某公司所产出的炉渣并不全是生活垃圾炉渣,其中有(工业固废、陈腐垃圾)等没有价值的炉渣。导致我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态。"

2025年1月17日,安徽某资源公司停止垃圾焚烧炉渣处置。2025年2月13日,固镇县某向安徽某资源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固镇某公司炉渣转让合同》的函。

经法院查明: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安徽某资源公司接收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量共计20510.33吨,应付生活垃圾炉渣款1394702.44元,而安徽某资源公司已预付炉渣款1961280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固镇县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固镇县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个简单的炉渣买卖纠纷,但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履行中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当买卖的标的物成分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该如何处理价款问题

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安徽某资源公司购买炉渣是为了提取其中的金属物质,但实际接收的炉渣中不仅包含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还混入了陈腐垃圾、工业垃圾和污泥等成分。根据法律规定,陈腐垃圾与生活垃圾在回收技术、成本、比例、出渣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市政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被明确归类为其他类别的固体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范畴。

如果您在日常交易中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标准。很多纠纷的根源在于合同约定模糊。本案中,如果合同能明确约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定义、成分比例、检测标准等,或者约定混入其他垃圾时的处理方式和价格调整机制,就能避免后续争议。建议在签订类似合同时,要求明确:"生活垃圾"指什么(如必须是经过分类的居民日常生活垃圾),不能笼统地说"生活垃圾"。

第二,发现问题后要立即固定证据。安徽某资源公司发现炉渣成分有问题后,及时向对方发出了书面说明,详细指出了问题(工业固废、陈腐垃圾等),并提出了具体诉求。这为后续维权打下了基础。如果您发现对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应当:

第三,不要轻易停止履行合同。安徽某资源公司从2025年1月18日起停止接收炉渣,这种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实也有风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第四,计算价款时要科学合理。法院在本案中没有简单地按照合同总价计算,而是根据实际接收的生活垃圾炉渣量重新核算了应付款项。如果您是买方发现货物有问题,可以:

最后提醒: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成分等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切记不要采取过激措施(如直接停止付款或停止接收货物),而应通过沟通协商、书面告知、证据保全等合法途径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样既能维护自身权益,又能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承担违约责任。

记住,合同是商业交往的"法律",白纸黑字的约定比口头承诺更有保障。在签订合同时多花一小时明确细节,可能避免日后几个月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