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欠款由签约人个人承担支付责任-滁州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02民初60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18日,胡某(甲方、托运方)与刘某(乙方、承运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载明乙方负责承运甲方滁州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天长市的安得运输服务业务;合同为期一年,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运费标准:滁州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31元/方,天长市38元/方;运费首次结算周期为3个月,到账后,甲方审核好乙方提供单据5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月运费,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运费,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任何票据;乙方租赁甲方场地,费用每月三千元,从当月运费中扣除;乙方接收货物发现破损、短缺需及时上报甲方。
2023年12月21日,胡某与刘某结算,出具《剩余运费结算》一份,载明2023年9月运费于2024年6月10日前先付25,000元,剩余运费月底付清,共有2023年9月、10月、11月、12月18天共计3个月零18天,如到期未付同意拉货抵账。2024年4月26日,刘某将11月、12月运费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胡某,并称:“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合计226,819元”;2024年5月11日,刘某将运费明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胡某,载明:2023年10月金额92,997.65元,11月金额86,476.02元,12月金额46,346.38元,2024年1月金额75,828.48元,2月金额15,403.45元,总计317,051.98元。胡某回复“收到”。此后刘某多次催要未果。
2025年3月25日,第三人芜湖某公司向其他司机支付25,655.73元,向刘某支付14,600元,向其他人员支付12,635元,向其他司机支付19,744.27元,均附言:供应商滁州一公里代付给司机;上述款项合计72,635元。刘某在第一次庭审时称该款项是因被告拒不支付运费,其找到芜湖某公司后,经胡某同意支付的运费;在第二次庭审时又称该笔款项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胡某系滁州某公司股东,任总经理,占股49%;2025年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
法院判决结果:胡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运费317,051元及利息(自202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刘某对滁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合同是个人签的,就得个人付钱,别指望公司替你买单! 很多人以为,对方是公司老板或高管,签合同就能让公司负责。但法院明确说了:合同上没盖公司公章,只有个人签字,那欠债的就是个人自己。
胡某虽然是滁州某公司的股东(占股49%)和总经理,但合同是他个人名义签的,结算单也只写了他自己的名字。刘某以为“大公司有实力,肯定能拿到钱”,结果法院一查:合同里没提公司,公司也没盖章,胡某的行为不代表公司。就算胡某是高管,没公司授权也不能随便让公司背锅。最后,31万多的运费只能找胡某个人要。
如果你遇到类似运输、配送或送货的欠款纠纷,记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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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盯紧“签字人”:别光看对方穿得体面、自称是“公司负责人”。必须确认:
- 合同甲方写的是个人名字(如“胡某”),还是公司全称(如“滁州某公司”)?
- 如果是公司,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口头说“我是老板”没用,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代替公章。
小提醒: 本案中刘某吃了大亏——合同到期后继续送货,但没续签新合同,只靠微信对账。一旦对方赖账,很难证明公司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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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时别“病急乱投医”:
- 像刘某这样,公司不付钱就去找客户(芜湖某公司)要,可能白忙活。法院发现,芜湖某公司垫付的7万多,刘某自己都说不清是不是本案欠款(第一次说有关,第二次说无关),结果这笔钱根本没抵扣运费。
- 正确做法:欠谁的钱找谁要!保留送货单、结算单、微信记录等证据,直接向合同签约人催款。如果对方推脱“等公司打款”,立刻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支付,避免过了3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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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前先自查“证据链”:
- 个人签合同却想告公司?必须证明“对方有权代表公司”(比如公司授权书、合同盖公章)。本案中胡某占股49%,看似是“大人物”,但没公司授权,法院照样不认。
- 如果送货后对方不签结算单,一定要通过微信/邮件等确认金额(像本案刘某发了明细,胡某回了“收到”,这就成了关键证据)。
一句话总结:送货赚钱要谨慎,合同主体分得清;个人签字个人担,公章才是护身符! 遇到欠款别慌,先检查合同是谁签的、有没有盖章。如果糊里糊涂告错对象,不仅钱要不回来,还要白白花几千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056元全由胡某承担)。实在拿不准,找专业律师看看证据——别等对方跑路了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