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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批奖金,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兑现——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苏01民终10066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1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彭某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民终10066号
裁判日期:2020年1月3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彭某翔于2017年2月入职南京某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负责人。公司此前出台了《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简称“89号文”),规定员工成功引进房地产项目后,可按项目预期利润的0.1%–0.5%获得现金奖励。
在职期间,彭某翔带领团队为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地产项目。随后,投资开发部就这六个项目提交了奖金申请:其中三个项目(无锡、扬州、如皋)的申请已获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领导签字同意;另外三个项目(徐州、高邮等)的申请则未完成审批流程。
然而,公司始终未发放任何奖金。彭某翔遂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奖金共计约168.9万元。一审法院以“审批未完成”“分配比例无依据”为由驳回其请求。彭某翔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支持其部分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奖金125万余元。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公司自己制定了奖金制度,员工也确实完成了任务,但公司却以“流程没走完”“分配方案没批准”等理由不发奖金,员工还能不能要回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答是:能!只要员工确实完成了公司设定的任务,公司就不能随便找借口不兑现承诺。

下面从三个层面来通俗解释法院的裁判逻辑:


1. 奖金制度一旦公布,就是对员工的“承诺”,不能说变就变

法院指出,公司发布的89号文明确写了“引进项目就有奖”,而且奖金计算方式也很清楚(按项目预期利润的一定比例)。这种制度不是随便说说的内部通知,而是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的一种激励承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换句话说,这就像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一个“约定”:你帮我拿下项目,我就按规则给你发奖金。只要员工做到了,公司就有义务履行承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89号文没有把“项目必须盈利”作为发奖前提,只看是否成功引进。所以即使后来某个项目亏了钱,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发奖。法院强调:规则是你定的,你就得按规则来。


2. 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公司“赖账”的挡箭牌

公司辩称:“那三个项目虽然签了字,但奖金分配表没盖章,不算数”;“另外三个项目根本没审批,更不能发”。对此,法院明确指出:

审批流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程序,不能用来剥夺员工的实体权利。

什么意思?就是说,流程是为了落实奖励,而不是为了阻止奖励。如果员工已经完成任务、提交了申请,公司就有义务启动审核。如果公司故意拖延、不审批,甚至员工离职后就直接说“不发了”,这显然不公平。

法院特别强调:公司不能一方面鼓励员工拼命干活,另一方面又用“流程没走完”来逃避付款责任。 尤其是在公司自己都没规定“离职就不能领奖”的情况下,更不能事后找借口。


3. 部门内部的奖金分配方案,只要合理且无相反证据,就应被认可

彭某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四名成员开会达成一致:部门奖金的75%归负责人(即彭某翔),25%由其他成员分配。公司认为这个《会议纪要》没经过公司批准,无效。

但法院认为:

因此,《会议纪要》可以作为确定彭某翔个人奖金比例的依据。


4. 对于未审批的项目,法院也可酌情支持

对于那三个未完成审批的项目,虽然缺乏公司签字确认,但法院并未一概驳回。而是根据已有证据(如项目利润、同类项目奖励比例等),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合理估算,酌定公司仍需支付部分奖金。

这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不因形式瑕疵完全否定劳动成果,而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力求公平合理。


综上,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用人单位制定的奖励制度,若条件成就,劳动者就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公司不得以内部审批未完成、分配方案未经备案等程序性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兑现。 这不仅维护了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也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