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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源信息含身份识别要素,未经同意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140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6 最高检指导案例解读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16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五(检例第140号)

简要介绍案件
柯某是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和手机APP,专门以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业。他通过给房产中介“现金激励”,诱使他们上传业主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门牌号等),再安排员工冒充中介联系业主“核实”,实则未告知业主信息被用于出售。柯某非法获取30余万条业主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出售获利150余万元。2019年12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案例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业主的房源信息不是“公开信息”,未经同意倒卖就是犯罪。下面用大白话分三步说清楚:

第一,为什么“房源信息”算“公民个人信息”?
很多人以为,房子信息是“房产交易用的”,不算隐私。但案例明确指出:业主的门牌号+电话+姓名,组合起来就能精准锁定一个人!比如“浦东新区XX小区3栋501室李四,电话138XXXX”,这不就是能直接找到你家的“身份证”吗?法律上,只要能识别特定自然人(比如通过住址、电话、姓名组合),就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柯某卖的30万条信息里,包含大量这类关键信息,所以法院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

第二,为什么“中介上传信息”不等于“业主同意公开”?
柯某的辩护人说:“中介上传信息时,业主已经同意了,网站只是合理使用。”这说法不对!业主委托中介卖房时,只让中介用电话联系自己(比如“帮您找买家”),绝没授权中介把信息卖给第三方网站。就像你告诉快递员“送包裹到我家”,不是同意他把你的地址发到网上卖钱。柯某安排员工冒充中介核实信息时,也没告诉业主“我们正在倒卖你的信息”,而是偷偷获取。网站根本不做中介业务,纯为赚钱倒卖,这明显超出了业主授权范围。

第三,信息数量怎么算?不能“凑数”
办案中,检察机关没简单算30万条,而是“筛掉无效信息”:比如重复上传的同一业主信息、电话不完整的、或无效门牌号。他们通过网站资金记录和柯某供述,最终确认了有效信息数量。这提醒大家:法律认定犯罪,必须精准,不能把垃圾数据也算进去。否则,一算就“情节严重”,但实际可能无效。

总结
这个案子划清了界限:业主的房源信息,本质是含身份识别的隐私。中介、网站想用,必须事先获得业主明确授权(比如让业主签同意书),不能“默认公开”。柯某的行为,就是把别人的隐私当商品卖,还骗业主,自然要坐牢。大家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比如房产中介问“能发信息吗”),记得问清用途,别被“帮忙”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