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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物发还被害单位不构成国家赔偿—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4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8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卜某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44号

简要介绍
卜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令追缴赃款赃物共计8106.05万元,其中包括卜某以深圳某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资的“深坑村土地”使用权(价值1950万元)。卜某刑满释放后,认为安徽省公安厅将该土地发还给被害单位安信证券部,造成其损失316.6万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公安机关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通俗解读裁判观点
很多普通人可能疑惑:为什么公安机关把“我的东西”还给别人,还要赔钱?这个案例用大白话讲清楚了关键逻辑,分三步说透:

第一步:赃物不是“我的私产”,而是“犯罪所得”
卜某在经营安信证券部时,挪用了公司资金(9173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深坑村土地”。法院判决明确:这笔土地是“赃物”,属于犯罪所得,不是卜某的合法财产。就像你偷了别人的钱,钱就不再是你的,法院判你必须还回去。所以,公安机关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合肥市中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安徽省高院(2002)皖刑终字第34号)追缴土地,是执行法律,不是“乱拿”。卜某主张“土地是他的”,但判决已定性为赃物,他的说法站不住脚。

第二步:公安机关发还土地是“按判决办事”,不是“违法操作”
卜某声称公安机关“违法将土地抵偿给深圳发展银行某桥支行”,但事实是:

第三步:国家赔偿只赔“违法侵权”,不赔“依法执行”
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才赔。本案中:

总结
这个案例的核心就是:刑事判决定下的赃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国家赔偿。普通人要记住:犯罪所得不是“你的财产”,法院判了就必须交;公安部门按判决办事,是合法履职,不是“侵权”。如果以后遇到类似纠纷,先看判决书是否已定性赃物,再判断处理是否合法——别被“我的东西被拿走”这种说法迷惑,关键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