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方必须全额赔偿,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也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0822民初287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9月18日上午,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沿吉水县吉阳大桥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万大道与吉阳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路段时,车辆向右变道后,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钟某驾驶的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钟某被卷入货车右前侧车轮下,车辆继续向前推行该摩托车,导致该车刮碰撞到正在右侧车道行驶的、由郭某甲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造成钟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9月27日,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608221**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和郭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发后,钟某被送往吉安市某医院急诊,当日用救护车转送往南昌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59天,花费医疗费39557.93元。诊断为:骨盆骨折,创伤性休克,下肢皮肤套脱伤(主诊断),多处损伤,会阴损伤,大腿撕脱伤,骶髂关节脱位。钟某治疗期间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向钟某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钟某垫付了255623.23元治疗费用。2025年2月7日,钟某经江西南昌某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3600元,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另查明:罗某驾驶的XXX号车所有人为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系该公司雇请人员,该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郭某甲驾驶的XXX号车所有人为郭某乙,该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发在保险期间。
法院确认钟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75356.95元,判决如下:
- 由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534521.95元(已付18000元,尚需516521.95元);
- 由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9800元;
- 由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1035元;
- 钟某取得赔偿款后三日内向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垫付款255623.23元;
- 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对方车辆"无责",其保险公司也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很多普通人以为"无责车"就不用赔钱,但法律明确规定:无责车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目前是1.98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就像本案中,郭某甲的车虽然无责,但其投保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仍需赔付19800元。
遇到类似交通事故,您应该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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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事故现场立即报警,务必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后续索赔的"黄金证据",像本案中罗某被认定全责,直接决定了赔偿责任归属。不要私下和解后才后悔没留证据! -
医疗费票据一个都不能丢:
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和"10%非医保费用"。提醒您:所有医疗发票、清单、诊断证明都要原件保存,医保报销部分可能要从总费用中扣除,但非医保费用通常由实际责任方(如本案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特殊费用要证明必要性:
钟某主张了7740元护工费和1709元辅助器具费,但法院只支持了合理部分。原因很简单:ICU住院14天的护理费已含在医疗费里,不能重复计算;购买辅助器具没医嘱证明必要性。记住:请护工要签协议留凭证,买拐杖轮椅等必须有医生医嘱! -
伤残鉴定要趁早但别慌:
钟某2月7日做的鉴定,后来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误工期从300天减到200天。建议:出院后2-3个月做鉴定最稳妥,但要注意对方可能申请重鉴,所以原始证据必须扎实(像钟某的工资证明因只有单位单方说明被法院不认可)。 -
无责方保险公司也要追加:
很多人以为"无责车"不用管,但本案恰恰因为追加了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钟某多拿了近2万元赔偿。重要提醒:事故涉及多辆车时,无论对方有没有责任,都要把对方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
垫付款要主动处理:
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25万多元,法院判决钟某拿到赔偿后必须返还。如果您是伤者,要主动配合处理垫付款;如果您是垫付方,一定要保留所有支付凭证,否则像本案中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差点拿不回垫付款。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繁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各地不同。像钟某的误工费因无法证明收入,法院按每天135元计算,远低于她主张的4200元/月。发生事故后,务必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收入证明,没有证据等于自动放弃相应赔偿!
(注:本文为案例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