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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时财务对账确认可作为有效证据,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分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分宜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521民初277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马某代表江西某乙公司与宜春某公司就碎木片、柴火等木材材料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宜春某公司提供碎木片、柴火等木材材料,江西某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宜春某公司按照约定,送货至江西某乙公司,经公司员工过磅,再与公司财务结算,公司财务每月把账单发给宜春某公司,宜春某公司开具税票,江西某乙公司向宜春某公司支付货款。2023年下半年开始江西某乙公司慢慢拖欠宜春某公司货款,9月份江西某乙公司停产。后宜春某公司与江西某乙公司财务人员结算,江西某乙公司仍拖欠宜春某公司货款人民币299,999.99元。宜春某公司多次催告均未果,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江西某乙公司股东为江西某甲公司和绍兴某公司,绍兴某公司股东为马某和郦某,马某实为江西某乙公司间接持股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江西某乙公司向宜春某公司支付货款299,999.99元,并以这笔钱为基数、按年利率5.17%支付从2024年2月7日起的利息,直到货款付清;同时驳回宜春某公司对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马某无需个人还钱)。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两件关键事:

  1. 公司财务人员对账确认的欠款,法院会认可!
    江西某乙公司一开始不认账,说财务人员没权力确认欠款。但法院查实:双方平时都是通过财务人员微信对账、开票、付款,这种操作成了交易习惯。财务发的对账单不是随便写的,而是经过核对的,相当于公司自己认的账。所以,哪怕没有公司盖章,只要平时都这么操作,财务对账单就能当有效证据用

  2. 股东或高管个人不替公司还债,除非他主动承诺!
    马某虽然是公司背后的大股东(间接持股人),还代表公司谈生意,但整个交易中:货送到公司、钱从公司账户付、发票开给公司。马某从没说过“这钱我私人还”。法院强调:合同是公司签的,责任就由公司扛;股东个人不签字承诺,绝不“连坐”还钱

遇到类似纠纷,你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
公司欠钱是常见纠纷,但90%的败诉方都栽在证据不足上!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