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死者仍有扶养能力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抚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10民终149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日6时49分许,杜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临时号牌XXX的“福田”牌新能源货车沿213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25公里600米处(六七三三岔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适遇曹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由南往北行驶并左转弯,两车碰撞导致曹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杜某与曹某负同等责任。
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北京某地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和物流责任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1500元)。北京某地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将运输业务交给青岛某地有限公司承运,青岛某地有限公司又与杜某签订承揽合同,约定运输风险由杜某自行承担。
死者曹某61岁,育有三子女:大女儿曹某、二女儿曹某、小儿子曹某。小儿子曹某经鉴定为智力残疾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早年去世,长期由曹某务农及打零工独自扶养。崇仁县许某许坊村民委员会证明其生活无法自理,无其他收入来源。交强险保险公司已支付18万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法院判决结果:
- 一审判决中国平安某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659,901.7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23,260元),杜某赔偿1500元。
-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得以死者超60岁或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责为由拒赔。
三、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即使交通事故中死者超过60岁,只要能证明其仍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如残疾子女)就能主张20年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保险公司不能用合同条款逃避责任。 很多人以为老人去世就“白丧”,其实法律保护很周全。以下三点建议,帮你少走弯路:
1.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年龄越老越没份”
保险公司常以“死者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拒赔生活费,但法院明确:农村老人超60岁仍务农打零工,就是有扶养能力! 本案中,曹某61岁去世,但村委会证明其靠种地和零工养活残疾儿子,法院直接支持小儿子20年生活费(52万余元)。
- 你该怎么做:
- 立即收集证据:村委会/居委会开证明(写明死者日常务农、打零工、收入来源);
- 如果被扶养人残疾,尽快做劳动能力鉴定(去正规医院,保留病历和鉴定书);
- 别轻信“年龄大了没赔偿”,法律只看“实际有没有能力养人”,不是看身份证年龄。
2. 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交强险先赔”
保险公司总说“合同约定不赔精神损失”,但法院说:交强险必须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要求25,000元精神抚慰金从交强险18万里先扣,法院全力支持。因为法律白纸黑字规定: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失在交强险里优先支付,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不能对抗法律。
- 你该怎么做:
- 起诉时明确写:“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 别被保险公司忽悠去谈“合同免责”,直接告诉法官“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必须优先赔”;
- 金额别贪高,法院通常按责任比例酌减(本案同等责任只支持2.5万元)。
3. 证据链完整才能“一击必中”
本案原告赢在证据环环相扣: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医院记录+劳动能力鉴定,形成“死者有收入→被扶养人无来源”的完整证据链。而保险公司光说“国家规定60岁退休”,却拿不出曹某不能劳动的证据,自然败诉。
- 你该怎么做:
- 事故发生后,马上固定三类证据:
① 死者劳动能力证据: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零工收入记录(如微信转账截图);
② 被扶养人无能力证据:残疾证、医院诊断书、鉴定报告;
③ 亲属关系证据:户口本、出生证明(证明你是唯一扶养人)。 - 别拖!村委会证明现在开,过半年可能不认;
- 找律师梳理证据时,重点说清“为什么死者能养人”“为什么被扶养人活不下去”,别光扔材料。
- 事故发生后,马上固定三类证据: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赔偿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本案中,保险公司想少赔26万元,结果二审败诉还倒贴5000多元诉讼费。记住: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生活困境,不是纸面条款。如果你家人因事故去世,且有残疾亲属需扶养,哪怕死者年龄大,也要大胆主张权利——证据在手,60岁也能“养”到8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