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减赔偿责任 - 赣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赣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07民终632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7日早上6点53分,吕某开车沿S226省道行驶时,撞到前方步行赶牛的钟某。钟某受伤后被送医,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干受压、创伤性脑疝等,住院29天后因抢救无效于12月26日死亡,医疗费179499.95元。经鉴定,钟某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重症肺部感染等,交通事故参与度为56%-95%(建议80%)。

法院判决结果:

三、核心观点及实用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为年纪大、有旧病等“特殊体质”,保险公司不能少赔钱!

很多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时,保险公司常会拿“医学鉴定”当挡箭牌,比如本案中鉴定说“交通事故只‘负责’80%的死亡原因”,就要求只赔80%的钱。但法院明确说:NO!

最后划重点

  1. 医学“参与度”≠赔偿打折卡:保险公司拿鉴定书说“事故只导致80%伤害”?直接怼回去:“法律说体质问题不减责!”
  2. ICU抢救≠省伙食费:住院期间所有生活支出凭证必须保存,这是你应得的钱!
  3. 交警定责是“金标准”:除非你有新证据(比如行车记录仪拍到行人故意撞车),否则别挑战责任比例。

记住:法律不欺负老实人,但也不会纵容“马路杀手”。出事后第一时间做三件事——报警留证据、别私下和解、找专业律师。你的体质不是原罪,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简化处理,如钟某甲等统一表述为钟某,中国某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表述为中国某保险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