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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货人签字是讨回货款的核心-新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新余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502民初856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6日,新余市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张某某向新余市某有限公司购买Ⅲ级钢筋混凝土管,单价1700元,预估数量200节,含税价格340000元,交货地点为宜春市万载县工地;合同指定张某某本人为工地收货人;付款方式为签约时付50000元,之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次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所有余款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付清;若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新余市某有限公司按约定送货:

法院判决结果:张某某需在10日内支付货款62200元、违约金21589.62元(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之后以6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继续付违约金;驳回新余市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82600元货款、更高违约金及保全保险费50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收货人签字决定货款能否要回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教训是:讨要货款时,光有送货单不够,必须证明“谁收的货”! 法院只支持了张某某本人或其员工袁某甲签字的货物(共66节),因为员工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公司要负责;但代某签字的那批货,因没证据证明是张某某指派或用于工地,法院直接不认。最终,公司主张的82600元货款只拿回62200元,亏了2万多。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货款纠纷,记住这3点,避免踩坑:

  1. 签合同时,必须写死“谁收货”
    别只写“工地收货”,要具体到人名+身份(比如“张某某或其授权员工李某”)。本案中合同指定“张某某本人收货”,但实际用了员工签字,幸好有通话录音证明袁某甲是雇员且货物用于工地。如果合同没明确,员工签字可能不被认可。
    行动建议: 签约时让对方提供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该人签字即视为公司收货”。

  2. 送货时,必须“人货签字三合一”
    送货单不能只写“已收货”,要当场让收货人:

    • 手写签字(别用印章,法院更认手写);
    • 写明身份证号或工号(证明是公司员工);
    • 拍一张“人+货+工地”照片(比如员工站在工地前举着货物)。
      本案中,代某签的货没被支持,就是因为没证据证明他是张某某的人。而袁某甲的签字能被认可,关键是有通话录音和本人证言。
      行动建议: 每次送货后,用微信发个简短消息给对方老板确认(比如“张某总,袁某甲刚收了13节管子,您看下清单”),这类聊天记录法院也认!
  3. 催款别拖,违约金要合理

    • 本案原告拖到2023年才发律师函,好在有合同和送货单撑住了。但要是超过3年,对方可能以“过期”为由不认账(法律叫诉讼时效)。
    • 违约金合同写了日1‰(年36.5%),但法院按LPR(贷款利率)4倍左右调成年10.95%。太高了法院会砍,太低了又吃亏。
      行动建议: 货款到期后1个月内先发微信/短信催一次,保留记录;6个月内发正式催款函。违约金别超年15%,否则法院可能不全额支持。

最后提醒: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合同、送货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一样都不能少。别学本案原告漏了代某的证据,白白损失2万元。遇到拖欠,先整理好所有凭证,再找专业律师分析——证据扎实了,80%的货款都能要回来。记住,签字的人是谁,决定了钱该谁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