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办理房产过户产生的额外税费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 - 新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5民终82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2年3月29日,坐落于新余市城北仰天岗东大道某不动产所有权人为敖某、刘某。2019年10月29日,张某与敖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敖某持有的位于新余市437.15㎡的房产作价2,000,000元出售给张某,待抵押解除后敖某根据张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该转让款在张某支付最后一期股权转让对价时一并支付。后该房产经历过两次变更,第一次变更到刘某一人名下,第二次变更到敖某一人名下。现不动产权证号:赣(2021)新余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中记载:权利人敖某,共有情况为单独共有,坐落于城北仰天岗东大道某,房屋建筑面积为437.15㎡。2021年8月6日,刘某以所有权确认为由向法院起诉敖某,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赣0502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某享有敖某名下坐落于新余市城北仰天岗东大道某号不动产所有权的50%份额。
2023年2月14日,敖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张某,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赣05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向敖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000元,房屋出售款2,000,000元,利息301,720元,共计4,101,720元。2023年11月8日,某有限公司向敖某转账4,150,000元,备注:付张某向敖某履行案款。另查明,张某与刘某系夫妻。
为规避房产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敖某办理了其与刘某的假离婚证,刘某两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刘某于2021年7月18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敖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敖某为张某、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刘某名下50%份额过户的全部费用由张某、刘某与敖某平均承担,出售给张某50%份额的卖方税费由敖某负担;驳回张某、刘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关键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别用“假离婚”等歪门邪道避税,否则多花的钱可能得自己扛一半! 很多人以为办个假证能省点过户费,结果法院一查,不仅省不了钱,还可能倒贴时间精力。下面用大白话告诉你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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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必须写清“谁交税”
本案中,张某和敖某签协议时只写了“200万卖房”,却没写清楚过户费谁出。结果打官司时,法院只能按“交易习惯”判——卖方(敖某)交卖方的税,买方(张某)交买方的税。但因为两人偷偷用假离婚证过户(本想逃税),导致额外产生了一笔“原刘某份额过户费”,法院直接判两人平摊。
→ 你的行动指南:签买房合同时,一定在条款里白纸黑字写明:“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哪一方承担”。比如直接写“卖方承担全部卖方税费,买方承担全部买方税费”。别不好意思谈钱,省得日后扯皮! -
假证、假离婚?风险远大于“省钱”
敖某办了假离婚证,刘某还跟着去办手续,以为能躲过税费。结果:- 刘某后来反悔举报,敖某差点坐牢(好在检察院不起诉);
- 多出来的过户费,法院认定“两人都有错”,一人扛一半;
- 想要的违约金(25万多)因没证据也拿不到。
→ 你的行动指南:国家税费是逃不掉的!真想省点钱,可以: - 通过正规渠道咨询税务减免政策(比如首套房优惠);
- 找靠谱中介谈“税筹方案”,但必须合法;
- 千万别碰假证、假离婚——轻则罚款,重则坐牢,还可能让对方反咬你“串通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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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违约金?证据比嘴巴硬
张某、刘某说敖某拖着不办过户,要25万违约金。但法院查下来:- 合同只写“根据买方要求办理过户”,没写具体时间;
- 两人拿不出“我催过他办手续”的证据(比如短信、邮件)。
→ 你的行动指南: - 付款后立刻发书面通知(微信、短信都算),写明:“请于X日内配合过户,否则按日付违约金”;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别光靠嘴说;
- 合同里明确违约金算法(比如“每逾期一天,按房款0.05%付违约金”)。
最后提醒:房产交易动辄百万,别为省小钱踩大坑。签合同前花几百块找律师审一遍,比打完官司花几万强得多!如果对方提议“走捷径”,赶紧捂紧钱包——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可能是陷阱。
(注:文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匿名化处理,如张某、刘某、敖某、某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