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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卖货给公司拿不到钱?明确买卖关系是关键-萍乡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萍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3民终72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刘某于2025年5月19日转账20万元、2025年6月4日转账22万元给晏某,刘某称此款为购买废铁所付的货款。刘某提供2025年5月24日及5月25日黎某及杨某签字的过磅单。2025年3月23日,刘某、黄某甲、周某甲、黄某乙四人签订股东合伙协议,萍乡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将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变更为刘某,2025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周某甲。2025年6月5日,刘某、黄某甲、周某甲、黄某乙四人在写有"123.12吨×2000=246240元运费6600元总计费用252840元废铁货款"的字条上签字,其中黄某甲还书写了"情况属实"四个字。刘某起诉称,该字条上所述的废铁货款归其所有,要求被告萍乡某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仅没拿到25万多元货款,还要自己承担近万元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其实讲了一个很常见的"糊涂账":刘某自己当公司老板期间,用个人钱买了废铁运到公司,结果公司不认账,说这是"公司内部的事",不是买卖关系。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刘某呢?关键就在于他没能证明这是一笔"个人和公司之间的买卖",而不是"他自己作为公司代表在办事"

就像你去亲戚家开的店里吃饭,如果没说清楚是"请客"还是"付钱吃饭",事后要钱就很难说清楚。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第一,当你是公司股东或高管时,千万别用个人钱为公司买东西!
刘某既是公司股东,又当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他转账买废铁、拉货到公司,法院认为这更像"自己给自己办事",而不是"个人卖货给公司"。就像你当部门经理时,用自己的钱垫付部门团建费用,公司不认账你就很难要回来。

第二,签字条不能当"万能收据"!
刘某最有力的证据是那张四人签字的字条,但上面只写了"废铁货款",没写"公司欠刘某钱",也没写是买卖关系。这就像你写张"收到苹果10斤"的纸条,但没写是谁给的、谁该付钱,事后就说不清了。一定要写清楚"甲方(公司)向乙方(个人)购买XX货物,货款XX元"

第三,转账记录要配上"付款说明"!
刘某转账时只写了"货款",但没告诉公司"这是个人卖废铁给公司的钱"。正确的做法是:转账备注"个人向萍乡某公司出售废铁货款",同时微信发给公司负责人确认。就像你微信红包要写"还上周借的500元",不然对方可能说"这是请我吃饭的钱"。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1. 签合同再交易:即使是熟人公司,也要签简单的《买卖合同》,写明"个人刘某向萍乡某公司出售废铁",双方签字盖章。
  2. 付款备注要明确:转账时务必写"货款(个人出售给公司)",不是"代付"或"垫付"。
  3. 收货单要规范:让公司员工签收时写明"今收到刘某个人出售的废铁XX吨",而不是模糊的"入库单"。
  4. 及时确认债权:交易后一周内发微信/邮件:"5月24日我向公司出售废铁的货款25万元,请安排支付",对方不否认就等于确认。

记住:公司和你个人是"两个人",钱进公司就得像"陌生人交易"一样留证据。别因为自己是股东就随意操作,否则就像刘某一样——钱花了、货送了,最后连法院都帮不了你。下次遇到这种事,先想清楚:"如果对方不认账,我手里有啥铁证?"没有的话,宁可不做这笔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