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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员签约即使公章假公司也得认账-南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南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1民终463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河南某上有限公司与江西某下有限公司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约定在罗源某厂使用吊车,租赁期从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付款方式为月结。合同落款处盖有"河南某上有限公司"和"江西某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

之后双方对使用吊车的租赁费进行结算,确认在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合计吊车租赁费为133303元,现场负责人苏某签字确认,并盖有"河南某上有限公司"印文。付款期限截至后,江西某下有限公司联系河南某上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吊车租赁合同》及结算单上的"河南某上有限公司"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不符。但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上有限公司需向江西某下有限公司支付吊车租赁费133303元及逾期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即使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如果公司项目人员长期代表公司与你打交道,你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公司,公司就可能要为他的签约行为买单!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原因很简单:

  1. 项目人员长期"代表"公司:苏某作为河南某上有限公司在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全程负责与江西某下有限公司对接合同签订、开票和结算事宜。他不仅把合同电子版发给对方,还提供了开票信息,甚至帮公司收了发票。

  2. 公司曾按"套路"付款:2024年1月,苏某提供开票信息后,河南某上有限公司果然按发票金额支付了8.4万元租赁费。这等于默认了这种交易模式。

  3. 公司"沉默"就是认可:吊车在工地干了9个月,河南某上有限公司从未对租赁事实提出异议,也没指定其他人对接。法院认为,这等于默许了苏某的代理行为。

  4. 公章真假不是"免死金牌":虽然鉴定证明合同上的章是假的,但法院认为,你作为出租方,看到项目负责人在工地管理、能提供公司开票信息、公司也按此付款,完全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公司。公章真假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该让不知情的出租方"背锅"。

遇到类似纠纷,你该怎么办?

如果你是出租设备的公司(类似江西某下有限公司):

  1. 全程留痕:与项目人员沟通时,务必保存微信、短信等记录。重点保留:谁发的合同、谁确认的工作量、谁提供的开票信息。像本案中,江西某下有限公司就是因为有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苏某主动发送合同和开票信息,才赢了官司。

  2. 别只认"红章":看到合同盖了公司章就放心?太天真!要同时确认签约人身份——他是不是项目现场负责人?之前是否代表公司办过事?公司是否按他的指示付过款?这些才是关键。

  3. 及时催款并留证据:每月结算后,立即书面要求付款,并保留催款记录。本案中江西某下有限公司通过总包方项目经理向河南某上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催款,这一步很聪明,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

如果你是施工企业(类似河南某上有限公司):

  1. 管好你的"现场代表":明确告知合作方"谁有权签字",最好发个书面授权书。别让项目人员"越权"签合同后,公司还装不知道。本案败诉,很大程度上因为河南某上有限公司对苏某的行为长期不表态。

  2. 发现问题马上喊停:如果发现项目人员擅自签约或用假章,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此人无权代理"。拖9个月不吭声?法院会认为你默认了。

  3. 别拿"公章假"当借口:公司内部用章混乱(比如有多个公章),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理由。本案中河南某上有限公司反复强调"公章是假的",但法院指出:这是你内部管理问题,不该让善意合作方担责。

  4. 对设备参数要较真:本案中河南某上有限公司上诉说"吊车实际不是130吨",但9个月都没提异议,等到打官司才说,法院当然不采信。收到设备当天就该验货,发现问题立即书面提出。

记住这个"黄金法则":
在工地做生意,别只盯着公章看!要看谁在实际管事、公司是否按这人指示付款、你是否尽到基本核实义务。只要交易过程符合常理,即使公章有瑕疵,法律也会保护善意的交易方。

最后提醒:工程行业人员流动大,但公司责任跑不掉。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施工方,都要养成"事事留痕、及时确认"的习惯,别等到打官司才后悔没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