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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个人不用担责-凤凰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凤凰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3123民初233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5月29日,吉首某公司与凤凰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某乙路边绿化施工协议》,约定吉首某公司为凤凰某经济合作社提供路边绿化施工(包括苗木采购、移栽、养护),价款372,517元,工期为2023年6月1日至8月1日。协议由吉首某公司员工廖某签名并盖公章,凤凰某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龙某签名并盖章。施工期间,吉首某公司还按要求完成了协议外的某戊村委会门口花坛绿化,价款22,090元。两项工程总款394,607元。凤凰某经济合作社已向苗木老板张某支付56,000元,向廖某支付40,000元,合计96,000元,剩余298,607元未付。吉首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保全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凤凰某经济合作社需在10日内支付吉首某公司工程款298,607元;驳回吉首某公司要求龙某个人支付款项及承担1,500元保全保险费的请求;案件保全费2,493.04元由凤凰某经济合作社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个人不用替公司还钱! 很多人以为“老板签字就得自己兜底”,但法院明确说了:合同是代表公司签的,钱该公司付,和老板个人没关系。

为啥龙某不用赔钱?原因很简单:

  1. 合同主体是公司,不是个人。龙某是以凤凰某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协议,盖的是合作社公章,不是他私人名字。就像你代表小区业委会签物业合同,钱该业委会出,不能找你个人要。
  2. 工程受益的是集体,不是个人。绿化项目是给村里用的,钱进了合作社账户,龙某没私自拿好处。法院认为,合作社是独立“法人”,该用集体财产还债,不能牵连家庭存款或私人房产。
  3. 证据要抓关键点。吉首某公司赢了工程款,是因为有协议、发票、付款记录这些“铁证”;但输在保全保险费上——因为合同没写“打官司费用谁出”,法院说这1,500元是原告自己多花的,不算必要损失。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总结:公司签合同就像“穿马甲”,马甲上印着公司名,责任就归公司。普通人做生意,牢记“公章大于人名、转账胜过现金、白纸黑字最保险”,遇到欠款先发律师函催收,别急着花冤枉钱打官司。真要起诉,重点准备合同、付款凭证、验收记录这“三件套”,胜算能高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