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新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1227民初104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月24日18时57分许,吴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新晃县波洲镇瓦屋坡村张某乙标砖厂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在道路南侧边缘同向行走的唐某相刮撞,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无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按规定避让,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实行人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认定吴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4年1月24日20时09分,唐某被送往某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诊断为脑干挫伤、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在某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8005.63元。2024年1月26日17时04分,唐某被转至湖南某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24年7月26日,唐某第一次在湖南某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44760.58元。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6月5日,唐某第二次在湖南某医院重症医疗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5343.67元。从事故发生后,唐某共计在医院住院498天。
2024年8月15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某颅脑损伤后四肢瘫,损伤致残等级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24年10月29日,唐某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了部分费用。2025年6月5日,因唐某无治疗好转可能,家属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由长沙某公司转运回家中,花费转运费用1800元。2025年6月6日,唐某在家中死亡。
另查明:吴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系钟某、张某甲、崔某三人合伙购买,三人雇请吴某驾驶,并将车辆挂靠、登记在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名下,还以该公司名义在太平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2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唐某父母已经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妻子杨某、儿子唐某甲、女儿唐某乙。太平某公司已垫付唐某医疗费841500元。
法院判决:太平某公司应支付杨某、唐某甲、唐某乙因唐某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共计418285.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随便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赔,挂靠车辆出事故时,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要一起担责。
重点一: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扣"非医保用药"费用
在医院治疗时,很多伤者都遇到过保险公司说"这个药不是医保范围,我们不赔"的情况。但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如果想扣除非医保用药,必须做到两点:
- 必须说清楚具体哪些药是非医保用药、花了多少钱
- 必须证明他们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过这个免责条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是笼统地说"有非医保用药",但说不出具体是什么药、多少钱,也没证明他们告诉过车主"非医保用药不赔"。所以法院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所有合理治疗费用都应赔偿。
处理建议:如果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说"非医保用药不赔":
- 不要被吓住,要求他们列出具体哪些药不赔、为什么
- 保留好所有医疗发票和用药清单
- 如果他们拿不出具体证据,可以坚持要求全额赔偿
- 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帮忙维权
重点二:挂靠车辆出事故,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都要赔
本案中,肇事车辆是钟某、张某甲、崔某三人合伙买的,挂靠在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名下。法院认定:吴某是钟某等三人雇的司机,出了事故应该由雇主钟某等三人负责;同时因为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挂靠公司也要一起承担责任。
处理建议: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
- 查清车辆实际所有人:问清楚车是谁买的、谁在用
- 查清挂靠关系:通过交警或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
- 起诉时把实际车主、司机和挂靠公司都列为被告
- 保留好所有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
重点三:已获赔项目不能重复主张
唐某家人这次又主张了误工费,但之前法院已经判决支持了从受伤到定残日前一天的误工费。法院指出:同一项损失不能重复赔偿,已经赔过的不能再要。
处理建议:
- 每次起诉前,理清楚之前已经获得哪些赔偿
- 仔细阅读之前的判决书,明确哪些项目已经处理
- 新增费用要提供明确证据(如新的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据等)
- 不确定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处理中,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吃了亏。记住三点:
- 交警责任认定书很重要,务必保存好
- 所有医疗费用要保留原始发票
- 遇到保险公司推诿,不要轻易放弃权利
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理清责任关系,该争取的赔偿一分都不能少。法律保护每一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懂得如何正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