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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名义采购货款应由公司支付个人不担责-于都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于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31民初325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11日,被告谢某陆续以被告赣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的身份向原告赣州某有限公司购买加气混凝土块。2023年6月14日、8月10日(两张),被告谢某、案外人熊某分别以采购人、物资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3张对账单并签名确认,对账总金额为207596.76元,经核算未归还铁托盘65个、木托盘22个。出具对账单之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谢某自2022年9月起入职被告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采购经理。发货单载明装砖托架为每个200元,原告陈述铁托盘为200元/个,木托盘为50元/个,经核算未归还托盘合计价格为141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赣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要付给原告货款207596.76元,并从2025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赔偿托盘损失14100元。但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谢某个人赔钱的请求,也就是说,谢某不用自己掏腰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别光看签字的人是谁,要看他代表谁!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员工打着公司旗号买东西,公司得认账,个人不用赔钱。谢某虽然是签单的人,但他是公司采购经理,买砖块是给公司工地用的,属于“职务行为”。法院一看证据就清楚:对账单上写的是公司名字,谢某入职证明也摆在那里,所以他签字就是代表公司,不是个人掏钱买东西。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点,能少踩大坑

  1. 签单时盯紧“公司身份”:对方如果是公司员工(比如采购、经理),一定要让他亮出“身份证明”。比如让公司开个授权委托书,或者在合同、对账单上直接写公司全名+盖公章。别光看谁签字——谢某案子中,原告聪明就聪明在保留了“采购经理”的工作证明,这才让法院一眼认出是公司行为。
  2. 证据要“实锤”交易对象:送货单、对账单千万别马虎!上面必须写清楚“收货单位是XX公司”,而不是个人名字。托盘这类东西也一样,发货单上注明单价和归属(像本案铁托盘写明“200元/个”),万一丢了好索赔。原告这里就赢在证据齐全:对账单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托盘数量价格算得明明白白。
  3. 别急着告个人,先找公司要钱:很多人一着急就告经手员工,结果白花诉讼费!像谢某辩称“我是打工的,别找我”法院就支持了。您要学原告:起诉时直接列公司为被告,如果员工说“我是职务行为”,赶紧补证据(比如公司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别浪费时间扯个人责任。

最后提醒:生意场上,信任“公司”比信任“个人”更靠谱。下次供货前,花5分钟确认对方是不是真代表公司(查企业信用代码、要授权书),能省下90%的官司麻烦。真遇到欠钱不还?先发个书面催款函给公司,保留证据再打官司,别像本案拖到两年后才起诉——利息都少算一大笔!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已按规范脱敏处理,仅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