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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配偶名义贷款后银行追讨谁该还款——桃江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桃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湘0922民初312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
湖南桃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江农商银行)承接了某信用社的全部权利义务。2008年11月26日,薛某冒用其妻子谌某的名义向该信用社申请借款,并以谌某名义签署借款借据(编号NO30014070)。2009年3月18日,薛某再次冒用谌某名义签署另一份借款借据(编号NO10055659),约定借款10万元、月息10.5‰,并在借款人处签谌某名字、保证人处签自己名字。银行随后向账号XXX的账户发放了10万元贷款。薛某在2009年3月19日至31日期间,通过网点和ATM分24笔将10万元全部取现,用于其个人经营的砂石厂资金周转。
因贷款逾期,银行将谌某的征信记录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谌某发现后,于2024年起诉银行要求消除不良征信。桃江县人民法院在(2024)湘0922民初2421号判决中认定:两份借款借据均非谌某本人签署,借款合同不成立,银行需消除谌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7400元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2024年10月,银行工作人员向谌某出具催款通知书,声称“薛某已承诺承担债务”,薛某在通知书上签字。随后银行起诉谌某和薛某,要求二人返还10万元贷款本金及92518元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薛某返还桃江农商银行10万元本金及77175元利息(合计177175元),驳回银行对谌某的全部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行动指南:遇到被冒名贷款怎么办?

关键结论:钱是谁实际用了,谁就得还;不知情的配偶不用背锅!
本案看似复杂,但法院抓住了一个朴素的道理:谁占了便宜,谁就该还钱。银行错把10万元打给谌某的账户,但实际取钱、花钱的是薛某(用于个人砂石厂),而谌某既没签字也没用钱,还因此背上征信污点。法院认为:

  1. 冒名贷款≠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贷款发生在薛某和谌某婚姻存续期间,但10万元直接进了砂石厂(生意周转),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比如买菜、孩子学费、看病等)。谌某全程不知情,事后也拒绝承认这笔债。法院明确说:这种钱,配偶不用替“坑人”的另一半还!

    普通人行动提示
    如果你发现自己“被贷款”背上债务:

    • 第一步:立即查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或线下网点免费查);
    • 第二步:固定证据(保存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明钱没进你口袋);
    • 第三步:坚决起诉银行(像谌某一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消除征信污点)。
  2. 银行自己“没看人”也要担责,利息可能打折扣
    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发贷款时连借款人是不是本人都没核实清楚(薛某冒签竟顺利过关!)。法院认定银行有重大过错,因此只支持按原合同利率(年息12.6%)算利息,不支持上浮30%的罚息。结果:银行少要了约1.5万元利息!

    普通人行动提示
    如果银行告你“不当得利”,别慌着认账!重点质疑:

    • 银行有没有核对你的身份证、现场签字?(本案中银行连基础审查都没做);
    • 钱到底是谁花的?(像谌某这样证明“钱没进自己腰包”是翻盘关键)。
  3. “签字承诺还款”可能坑了自己
    薛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承认“愿意还债”,法院直接认定这是他自愿担责。但谌某全程没签字、没追认,银行后来找来的“新证据”(比如所谓“贷款说明”)因超过举证期限且证人反水,法院根本不采信

    普通人行动提示
    银行催款时:

    • 千万别随便签字!尤其别写“本人确认债务”之类的话;
    • 超过3年没催款?可主张“过期不还”(法律叫“诉讼时效”)。本案虽发生于2009年,但因谌某2024年才起诉维权,法院认为时效从她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没超期

最后划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