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后主动补种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谢庆标律师解读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案例案号:(2021)新7102刑初1号
滥伐林木后主动补种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谢庆标律师解读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案例案号:(2021)新7102刑初1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伊敏·萨衣木滥伐林木案
- 审理法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案号:(2021)新7102刑初1号
-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8日
- 案由:刑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伊敏·萨衣木(以下简称“伊某”)以1500元价格购买了新疆麦盖提县某村林带的杨树。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将321棵杨树砍伐,并运往喀什出售,共得木材14.55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25.158立方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事先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否则即使砍的是自己买来的树,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伊某的行为已达到“数量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滥伐林木罪。
案发后,伊某积极配合调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村委会承诺:自费在指定区域补种1560棵白杨树(约为砍伐数量的近5倍),用于生态修复。当地村委会和林管站均证实其已整理林带、准备补种。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伊某虽构成犯罪,但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伊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起普通的砍树案件,实则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理念:惩治犯罪不是目的,修复生态、教育挽救才是关键。法院通过此案传递出三个清晰信号:
1. “树是我买的,为啥不能砍?”——法律不允许无证采伐
很多人误以为:“我花钱买了树,就有权砍掉卖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属于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无论所有权归谁,采伐都必须依法申请许可证。
这是因为树木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担着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特别是在新疆等干旱、半干旱地区,每一棵树对生态环境都至关重要。本案所涉区域正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滥伐行为可能引发土地沙化等连锁反应。
因此,未经许可砍伐林木,哪怕数量不大,也可能触犯刑法。本案中25立方米的蓄积量,已超过“数量较大”(一般为10–20立方米以上)的入罪门槛。
2. 认罪认罚 + 主动修复 = 从宽处理
值得肯定的是,伊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责任,而是:
- 在检察机关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
- 主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
- 承诺并落实补种远超砍伐数量的树木(321棵砍伐,1560棵补种)。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用行动弥补过错”的态度,体现了真诚悔罪,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避免实际入狱,既惩罚了犯罪,又保留了其继续参与生态修复的能力。
3. 缓刑不是“不罚”,而是“边改过边守法”
有人可能疑惑:“判了刑怎么还能回家?”其实,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监禁刑。伊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如果期间再违法,法院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
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履行补种承诺。若未按期完成生态修复,也可能被视为悔罪不实,影响缓刑执行。
这种处理方式,把“惩罚”与“修复”结合起来,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实现了生态保护的实际效果,是环境司法“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体现。
4. 对公众的警示:砍树前务必办证,修复可减责但不能免责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和林木经营者:
- 买卖林木不等于可以随意砍伐;
- 采伐前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若不慎违法,应第一时间停止行为、配合调查,并主动提出生态修复方案。
虽然积极补救可争取从宽处理,但刑事责任无法完全免除。最好的做法,始终是“先办证,再砍树”。
综上,本案通过“认罪认罚+生态修复=从宽处罚”的裁判逻辑,彰显了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导向:既要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的行为,也要鼓励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